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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群和某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8-02-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事诉状   原告孟某群,女,19**年**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双清区***水泥厂零散户1**8号。 被告**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区蔡锷路“果的”食品公司门口。 法定代表人:贺*君,该公司懂事长。 诉讼请求:依法确认2009年10月18日被告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并予以撤销,判令被告立即按合同约定将北江豪庭住宅小区第5栋C单元401房交付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2006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江北开发区90#北江豪庭住宅小区第5栋C单元401号住宅一套,面积131.47平方米,房价1210元/平方米,总额为157487元。约定付款方式为首付30%,三层盖板付30%,主体完工付20%,交房付15%,办证付5%。交房时间是2006年11月30日前,交房条件是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否则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办理产权登记、国土分户手续义务。2009年6月4日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9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给原告。10月28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30%的违约金后将余款退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被告长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被告败诉后反而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更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客观事实的霸道行为。据此,原告特诉请贵院,更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孟某群 20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