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弟和邵阳市某宾馆房屋租赁案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张某弟和邵阳市某宾馆房屋租赁案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弟,女,19**年,*1月18日生,浙江省**市**区瑶溪镇环一南路,身份证号:330303196801180929. 电话号码:139****0488
第一被告;,邵阳市**宾馆,地址:大祥区**路民富花园6号门面
第二被告:,莫*花,邵阳市**宾馆的经营人,女,地址:大祥区**路民富花园6号门面。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返还原告预交的10000元整及其银行同期利息。
赔偿原告的损失2080元整。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初和被告协商转上邵阳市**宾馆给原告做美容院的场所一事,经过几轮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将其经营的邵阳市**宾馆场所转上给原告经营美容院。2、双方约定了具体的场地交付时间。3、双方约定的转让费208000元。4、原告预付给被告定金10000元。5、余款在交付场地时一并全部交清。双方只是口头协商,没有形成书面文字,但是交定金的时候被告出具了收据。支付定金后原告在邵阳市**宾馆隔壁租了几间房子,准备被告交付房子后好一起装修,这样就面积宽敞点,好形成规模化经营。但是后来被告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到来时,迟迟不交付场地,原告多次催他交付,被告想尽办法推延,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还是继续和被告交涉,后来被告则明明白白地说不转上了,原告要被告退还10000元定金,并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是被告却置之不理。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律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诚实守信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
序号
证 据 名 称
份数
页数
原件或复印件
拟证明内容
备注
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
1
复印件
原告的主体资格
2
原告身份证
1
1
复印件
原告的主体资格
3
收据一张
1
1
复印件
原告支付10000元定金
4
工商所的
1
1
复印件
被告没有工商登记
5
原告的工商登记
1
1
复印件
原告的主体资格
此致
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弟
2009-9-23日
附录:1本诉状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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