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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喻某某、喻某骗取拆迁补偿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22-10-26 15:47:37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报送单位: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5月,宁乡市某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20166月,该村村民戴某某通过让其女儿、儿子在宁乡市征地办牵头组织核实人口信息前分别与喻某某、李某某突击结婚并迁移户口的方式增加家庭成员,使戴某某户的拆迁补偿人员由8人增加至 11 人。经联合会审和公示,2016 7月,戴某某与宁乡市征地拆迁管理所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领取了 11 人的拆迁补偿款 245 万余元,多领取拆迁补偿款61 万余元。2016 10 月,宁乡市征地办向宁乡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戴某某户骗取拆迁补偿款的刑事责任,后被认定不构成诈骗罪。2018 522 日,因李某某、喻某某、喻某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宁乡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向三人发放拆迁补偿款依据不足,损害了国家利益,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宁乡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撤销与戴某某户签订的《拆迁房屋协议书》中涉及喻某某、喻某、李某某相应部分的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多发放的拆迁补偿款 61万余元。

 

【办理结果】

2018 1012 日,宁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销决定书》,依法搬销与戴某某户签订的《拆迁房屋协议书》中涉及输某某、喻某、李某某相应部分的内容,并向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追微多发放的补偿款。

 

【案例点评】

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但国家所有的财产亦禁止任何人违法侵占。本案在不能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不具有被拆迁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实质要件,从而认定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行政行为主要依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积极探索了打击征地拆迁领城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法律途径。本案的成功办理,使当地群众充分认识到突击结婚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便具备合法婚姻的形式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有效遏制了通过突击结婚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不正之风,对其他被征房屋的村民起到了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同时帮助行政执法机关完善调查核实程序,者塞制度漏洞,切实有效的维护了国家利益,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