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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扒手坐牢相识?出狱后一起作案结果又进去了

发布日期:2018-09-01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陆某和罗某都是“资深”扒手,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多次判刑,二人在监狱服刑时相识,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竟又混在一起实施扒窃。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陆某因犯盗窃罪“七进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罗某因犯盗窃罪“四进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5千元。   陆某是柳州市三江县人,今年53岁。从1998年至2017年,陆某一次因犯抢劫罪、五次因扒窃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期总和13年10个月,最近一次于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罗某是柳州市融安县人,今年50岁。从2005年至2017年,罗某一次因犯抢劫罪、两次因扒窃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期总和12年11个月,最近一次于2017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2018年1月,刑满释放的狱友陆某和罗某在三江街头相遇了,二人感叹出狱后没有经济来源,竟又商量一起重操旧业,准备到龙胜县实施扒窃。从1月22日至2月1日,陆某和罗某合伙或单独窜至龙胜县,到达后即专门尾随背背包或口袋内装有手机的女性被害人,趁她们不备就将她们背包拉链打开拿走里面的钱包,或是将手伸进她们的口袋,将口袋内的手机盗走,得手后即马上逃离龙胜县。通过以上方式,二人共盗得现金1500元,手机三部价值计3902元。其中,陆某参与盗窃4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5402元;罗某参与盗窃2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29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因陆某、罗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属扒窃,应从严惩处。且陆某、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陆某、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胡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