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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终止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垫付货款和超期货款?

发布日期:2024-09-15 10:14:19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27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继军,广东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嘉欣,广东穗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民终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一、《2018年某承包协议》已经期满终止,李某请求返还的垫付货款200万元及垫付超期货款25.2万元均是基于上述协议的约定,该协议已经自动终止,不存在解除问题。原判决以《2019年某销售承包合同》《某品牌承包协议书》未解除为由驳回李某该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案涉《某品牌承包协议书》已经解除,即使认定未解除,至本案一审开庭时,履行期也已经届满,该合同已经终止,因此李某请求返还该合同项下保证金100万元和预付货款400万元应得到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案件,应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关于李某主张返还《2018年某承包协议》项下垫付货款的问题。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2018年某承包协议》并没有关于李某垫付经销商货款的具体约定,李某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垫付款,即使存在李某垫付货款的事实,也应在《2018年某承包协议》的结算中一并主张。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在《2018年某承包协议》到期后进行过结算,结合双方当事人又续签了《2019年某销售承包合同》,证明双方当事人一直在持续履行相关合同,未进行相应结算,因此原判决未支持李某关于返还垫付货款的主张,并无不当,李某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某品牌承包协议书》是否应予解除以及李某主张返还该合同项下保证金和预付款的问题。本案中,《某品牌承包协议书》并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李某关于本案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举证亦不充分,原判决据此认定《某品牌承包协议书》并未于2019年2月解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在该合同到期但并未清算的前提下,李某关于返还保证金及预付货款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银春
审 判 员 刘崇理
审 判 员 马晓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妮
书 记 员 商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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