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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保留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2023-01-20 11:08:41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保留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日,张某与山西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从事井下采煤工作。

      张某在从事某公司指派工作时,导致右眼失明,后张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伍级伤残。

      2016年9月9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离职及工伤赔偿协议》,约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14万余元一次性了结工伤事故纠纷,劳动关系于协议签订时解除。

      因伤情发生变化,张某申请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工伤为肆级伤残。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9年3月11日,张某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6年9月9日签订的《离职及工伤赔偿协议》,确认张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享受四级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而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所签《离职及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张某相信自己是工伤五级伤残而不知自己是工伤四级伤残的情况下订立的,存在重大误解,故于2016年9月9日所签订的《离职及工伤赔偿协议》应予撤销。

      张某与某公司双方从2016年9月6日之后至2019年8月31日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应享受四级伤残工伤待遇。

      又依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之规定,张某已按工伤五级伤残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变更。

      张某应退还某公司从原享受五级伤残待遇变更为现享受四级伤残待遇而多领取的各项费用。

      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当出现特殊情形时,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值得探讨。

       职工能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均是要求一次性支付依法应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时,司法机关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时,部分司法观点认为,职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也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但由于用人单位缺乏相应的支付保障,为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支持劳动者一次性主张伤残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如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决议提前解散公司时,依法可以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但应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于劳动关系终止后职工的伤残津贴发放以及医疗、养老保障等作出安排,否则,职工有权在用人单位注销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注销后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在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关系,但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能否恢复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前述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情形,职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一级至四级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综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实质上是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享受的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职工应保留劳动关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一次性享受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情形下,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则存在争议。

       法律规定 1.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