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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空间不应私自占用!

发布日期:2023-01-28 16:20:02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生活中,一些小区的公共空间被侵占现象较为普遍,有的长期占用公共区域私划停车位、安装地锁;有的在“门前一平方米”摆放鞋柜、楼道堆放快递箱、单元楼门口摆放旧家具;有的通过建造围墙的方式大量圈地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给左邻右舍带来不便,影响小区环境,还挤占了消防通道,增加消防安全隐患。

       私自占有公共空间不仅有违公德,还给公共场所带来了安全隐患。

      如果因私自占用公共空间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在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致邻居被烧伤案件。

      北京市一老旧小区二楼的住户长期将其捡拾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

      2020年1月,小区发生火灾,楼上住户逃生时被杂物挡住了唯一的逃生通道,造成严重烧伤。

      法院终审判决杂物堆放人赔偿受害人全部费用633万余元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17日,广州某小区业主吕某为停车方便,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靠道路的一侧,自行圈定了一块空地作为自己的停车位,并私自设置了一条铁链。

      8岁的小军(化名)与两名小伙伴在小区内该车位附近玩耍,其中一名小伙伴助跑跳过了铁链,小军紧随其后助跑起跳,但未跨越成功,反而被铁链绊倒,导致其门牙损伤。

      事发后,小军被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2942.18元。

       小军父母找到吕某和物业公司,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最终双方未谈妥,小军父母将吕某和物业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吕某私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停车设施,且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给小军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小军父母在监护责任上存在重大过错,且小军的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减轻吕某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督促吕某拆除违规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

      因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军的人身损害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定的归责原则,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小军的损害后果,法院认为小军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吕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