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3-0731-5507

昆明XX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反不正当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1-29 09:20:02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被告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开周 【案情简介】 “金燕”图文商标为原告中山XX食品厂在1999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食品用胶、果子冻、食用胶、甜果冻、水晶冻、琼脂(食用)”在内的第29类商品。

      2005年12月7日,原告黄xx经核准受让该商标,并于2005年8月授权原告XX食品厂使用,有效期限自1999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

      两原告发现由第一被告(赵XX<港鳇厂独资公司负责人>)、第二被告生产(昆明xx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港鳇厂>)、第三被告(昆明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双燕”牌“裱花果味膏”商品在商标名称、图标、包装装潢及整体外观上与原告商品极其近似,已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双燕”图案及“双燕牌果占,裱花果味膏”字样的产品及包装材料等;二、三被告连带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72422元,合计372422元;三、三被告分别在《春城晚报》和《云南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款,消除影响;四、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摘要 杜开周律师(本案代理人之一)认为,本案系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在“裱花果味膏”上使用的“双燕”牌商标是否构成对“金燕”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本案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特发表代理意见要点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一)原告在“裱花果味膏”上使用“金燕”注册商标超出其《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范围,原告在该商品上不享有“金燕”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双燕”商标与“金燕”商标不构成文字近似 (三)、“双燕”商标与“金燕”商标的不构成图形近似 二、关于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及范围 (一)、关于要求三被告连带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及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72422元,合计372422元的诉讼请求 1.本案中两原告提供的销售清单、委托托运的货运单、托运凭证,不能证明被告港鳇厂因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或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所以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本案中被告诺正公司并不知道涉案“裱花果味膏”是侵权商品,本案侵权产品由被告港鳇厂生产并出售给被告诺正公司销售,且诺正公司已提供销售该商品的合法来源,而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诺正公司主观上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故被告诺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双燕”图案及“双燕牌果占、裱花果味膏”字样的产品及包装材料等的诉请 对两原告要求销毁带有“双燕”图案的产品及外包装材料的要求,如被告港鳇厂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其行为已足以遏制涉案侵权行为,故要求三被告销毁被控侵权商品,依据不足,有权利滥用之嫌疑。

       (三)、关于要求三被告登报赔礼道款、消除影响的诉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登报赔礼道歉并不是该法律所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赔礼道歉是人身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所以原告主张此项权利于法无据。

      另外本案所涉案“双燕商标的商品是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并不会对原告的声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关于三被告是否侵犯了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由于无侵权的明显故意且无充分证据证实损失较大,法院判决依法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而给予2000元补偿。

      此外,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款、消除影响的请求,由于两原告受侵犯的是财产权利,故不支持两原告的该项请求,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理由】 本案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直接反映了社会上很多不良厂商为谋取高额利润,在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一方面构成了对他人商标知识成果的使用权、收益权的侵犯,另一方商品一旦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很容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业信誉,从而在国家严厉打击并保护侵犯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的大背景下,并将给侵权人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

       侵犯商标专用权通常发生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因产品生产、销售数量相对较大、市场波及面较广,一旦成立商标侵权,很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加多宝与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即著其例,侵权成本代价极其惨重。

      本案经本律师专业工作,最终判决免除当事人的赔偿,只以补偿2000元的性质处理,这属知识产权领域成功代理的典型案件。

       ? 该文章已同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