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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支付方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2-06 10:0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支付方式多且灵活,那么买卖合同支付方式有哪些?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价款的要求?   一、买卖合同支付方式有哪些   买卖合同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价款的要求   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是买受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支付价款数量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支付价款的地点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的习惯确定;   2、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点支付;   3、有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支付价款时间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方法处置: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的习惯确定;2、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四)其他。

         三、买卖合同类型   (一)分期付款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样品买卖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

      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

      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

         (三)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

      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

         (四)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

       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

      其中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

      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