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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3-02-15 09:0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在过去数年内,中国的彩礼返还问题呈现出许多新特点,譬如在农村地区出现的“天价彩礼”、女方接受彩礼后“闪离”骗取财物。

      订婚后双方未实际结婚,或结婚后夫妻双方离婚,对彩礼提出的分割问题而引发的彩礼纠纷也越来越多。

      这样的情况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什么是“彩礼”。

      通常我们认为彩礼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在订婚前后,依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 “彩礼”是一方迫于当地习惯以及社会压力等给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而如: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相取悦赠与的礼物、男女双方基于礼节送给对方亲属的礼物,此类基于当事人完全自愿而赠与对方的礼物,则不能列入彩礼的范畴。

      《民法典》将彩礼通俗解释为“财物”。

      但在实践中,财物的类型多样化,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可以体现为:一般现金、不动产、三金(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见面礼、烟、酒以及贵重衣物等。

       明确了彩礼范围后,我们可以了解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这条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 1、彩礼返还的基本判断原则是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3、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这是司法解释规定彩礼返还问题的初衷,是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所以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

      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5、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

      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

      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

      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总之,彩礼纠纷类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涉及男女双方感情及其各自家庭的数年努力。

      解决彩礼纠纷,当事人除了提供尽可能详实的证据,我们更提倡结合情理、地方习俗,寻求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

      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从而实现人长久,月团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实现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自由、和谐、稳定的基本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