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以案说法】国庆节工资到底如何发
发布日期:2017-09-15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HR以案说法】国庆节工资到底如何发
朱丹律师 天恒健劳动卫士
【基本案情】
飞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是湖南省内知名广告公司。因业务需要,2016年3月1日招聘赵小姐担任广告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方式为底薪3000元另加业务提成若干。
赵小姐入职以后,因各种原因业绩不如人意,2016年10月8日,也就是国庆节放假后上班第一天,飞天公司书面通知赵小姐解除劳动合同。赵小姐在飞天公司工作期间平均工资4000元(包含底薪和提成),飞天公司主动按2N标准支付了遣散费8000元。
赵小姐对于公司的辞退行为以及遣散费金额均无异议,但认为飞天公司应当支付国庆节假期内七天(10月1日至7日)工资1287元,计算公式为4000/21.75*7。
飞天公司认为国庆节假期内赵小姐并未提供实际劳动,因此不予发放工资。
双方遂酿成纠纷。赵小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赵小姐言之有理,书面责令飞天公司限期向赵小姐支付上述金额。
飞天公司为此请教专业律师。律师在全面考察了案情后向飞天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法定节假日,劳动者虽未提供实际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2、赵小姐计算方式有误。首先,因为国庆节假期内赵小姐没有提供实际劳动,因此其计算基数应当只有底薪3000元,而非在职期间平均工资4000元。其次,国庆节七天假期内只有三天属于法定节假日,其余四天属于放假前后两个星期的周末调整而来,这两天不应当计算工资。因此,赵小姐国庆节假期期间工资应当为3000/21.75*3=414元。
飞天公司据此向人社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不久,行政复议结果出台,人社部门完全采纳了飞天公司的意见,对支付金额作出了纠正。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法定节假日,劳动者未提供实际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本案中飞天公司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其法律依据在于《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二,周末休息日为何没有计入工资之中?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厘清“月工作日”和“月计薪日”两个概念的区别。
月工作日指的是每月平均工作天数,是要讲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排除在外的。我国大陆地区的月工作日天数为20.83天。
而月计薪日指的是每月计发工资的天数,只将周末休息日排除在外,没有将法定节假日排除在外。我国大陆地区的月计薪日为21.75天。也就是本文“基本案情部分”反复出现的那个数字。
法律依据在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HR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遭遇法定节假日,应尽量安排在节前,否则要无端多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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