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承包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6-11-04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代 理 词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姚某指派我担任他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走访了知情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参加了庭审,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双方之间的承包关系已经在2010年的10月15以协商的方式解除,且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所以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的权利和义务。理由如下:
1、原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不但不履行合同,反而利用合同关系危害被告的利益。该事实有被告的查处报告、汇报材料、派出所情况说明以及被告律师所做的多份调查笔录可以证实。
2、该合同书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解除。该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时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被告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3、被告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虽可以随时解除,但是被告任然和原告协商解除该合同,根据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根据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所以说原告和被原告协商解除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该解除合法有效。这有结算的收据、李某1查笔录、李某2查笔录、李某3查笔录、曾某调查笔录、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
第二、原告要求支付利润的理由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该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原告只有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条件后才可以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分享利润,现在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相反,证据显示原告还妨害了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怎么可以分享利润了?原告妨害被告正常的生产经营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原告方证人当庭说的不准被告车辆进入生产场地的证言、以及被告提供的多位证人证言可以证明。
2、原告的第一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利润,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该合同约定是利润分配,现在还没到清算的时候,依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只能要求进行清算,因为没有清算怎么知道有还是没有利润,如果是亏损了?何来利润可谈,再说这个附条件的合同原告根本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早已丧失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
第三、原告要求支付工资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
1、该合同已经合法解除,理由见上面第一条。双方的合同已经协商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法律规定,合同已经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而被原告却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无据。
2、被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解除合同不合法,依法只能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法院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但是被告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的提出请求,而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所以说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依据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清算。在协商解除合同的时候,双方进行了清算,原告已经将需要支付的款项、解除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并计算清楚,并且当场支付到位,所以说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结束。该事实有结算后被告的收据可以证明。
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依据是该合同,但是他没有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整个法庭调查中原告都没有提交他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说,原告因为没有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丧失了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证据同上面的证据。
第四、即使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他的义务,原告还是 按照合同和约定和估算的利润全部支付了原告。
原告和被告签订合同始于2010年5月9日,合同于同年10月15日因原告违约而双方协商解除,共履行了5个月零6天,被告支付给原告57450元,这有原告的收据可以证明。原告在庭上也承认了。先撇开原告收取的钓竿费没有纳入到水库的正常开销和工资不说,就按每个月4000元,5个月才20000元。就假设有50000的利润,分到每个月来也就是4167元,5个月就是20835元,工资加上利润也只有40835元,而被告已经支付给他57450元了,多支付了16625元,按照每个月4167元的利润计算,多支付了4个月的利润啊,也就是说一共支付了9个月的利润给他了。如果计算原告的钓竿费没有支付给被告做开销,加上原告的违约,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他的义务,依法应当少支付利润、或者不支付利润,所以说,被告的工资和利润都已经支付到位了。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的责任合同书在2010年10月15日已经协商解除终止,所有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请法院驳回被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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