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私底下找熟人看病受到损害的,能否以医疗机构为被告?
发布日期:2022-11-01 21:03:2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患者私底下找熟人看病受到损害的,能否以医疗机构为被告?
若患者没有到医院看病,而是私下请医生治疗,这种情况下医生的诊疗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发生医疗损害,应以该医生个人为被告,与医生所在医院无关。
若患者到医院看病没有挂号,也不按规定建立门诊病历(病历本)而是直接找熟人看病,此种情况下患者并未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发生医疗损害,与医院无关。
若医院对医生的诊疗行为进行追认,如医院按医生处方抓药,则可认为是对医生履行职务行为的追认,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医院要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私下找医生检查被认定未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案
翟某因身体不适,由其儿媳孙某带到医院做检查。因孙某系该医院B超科医生,因此孙某遂带翟某在相关科室进行了头颅 CT 平扫颈椎以及胸正位拍片、心电图三项检查。瞿某家属向相关医生咨询病情后医生未给出在医院进一步诊疗的建议。后孙某带程某回家休息。在回家途中,病人突然发病,后经送往其他医院经抢数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翟某家属以医院在对翟某的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原则导致其死亡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庭审中,程某家属提供了翟某在医院进行检查的相关资料,以证明翟某与医院之间存在诊疗医患关系。医方认为:翟某家属未能提供挂号单据、交费凭证及病历等急诊正常就诊应有的材料,即便是走紧急病情患者就诊绿色通道,原告也未能提供补办挂号手续、补交检查费用等通过绿色通道就诊后应办理的相关手续。仅凭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翟某与医院之间建立了诊疗医患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与医院未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驳回翟某家属诉讼请求。后此案经过二审、再审,均驳回翟某家属诉讼请求。
律师指引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若患者无法证明与医疗机构建立医患关系,就无法认定医疗机构存在侵害患者权益的行为,更无法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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