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礼和曾某辉和某酒店空调安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1-2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答辩状
答辩人。曾某礼,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7637。湖南省**县**镇**区居民委员会**街**号附*8号。
答辩人:曾某辉,男,汉族,39岁,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319******7656,**省**县**镇新塘村**组**号附1号。
答辩人因**市**区新**酒店诉答辩人一案,现做如下答辩。
第一,该案被告的主体不符合。该酒席全部由刘某云出资购买,我们只是从刘某云手中购买整个酒席而已,结账的时候,刘某云也和被答辩人交涉了,被答辩人也没有说什么,只是逼着刘某云支付酒席费用,将刘某云留置在被答辩人的酒店七八个小时,最后还是报警后刘某云才得以离开。从这里来看,被答辩人也承认这是刘某云的出资的酒席,只是请的人是答辩人的客人,答辩人支付费用给的是刘某云而已。
第二,被答辩人和刘某云存在债务纠纷,拖欠刘某云的空调余款。刘某云借到被答辩人处购买被答辩人的服务,折抵双方的债务,这是人之常情的的事情,但是被答辩人却不同意折抵,不知道这目的何在?
第三、结账单不能代表债务关系。被答辩人提供的结账单,这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对账,无法证明这就是答辩人出资办的酒席,也无法证明这酒席的费用没有支付,这纯粹就是一个对账的凭证。该凭证只是刘某云和答辩人结算的一个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具有被告的主体资格,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答辩人:曾某礼 曾越辉
2017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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