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8907390038

患癌症后投保身故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8-01-14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案件情况简介:鼻咽癌患者黄某某为了日后子女能获得赔偿,2010年4月13日在查处自己患上癌症的情况下隐瞒病情到邵阳县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邵阳县人寿保险公司和黄某某签订了保险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如果被保险人黄某某在保险合同期内身故,作为受益人的黄某某的子女可以获得120000万的保险金。在支付了三年保费后,黄某某于2012年5月7日身故。2012年5月28日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带病后投保,拒绝赔偿,双方酿成纠纷。 原告提供六份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用以证明主体身份; 2、法定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放弃继承申明书,证明目的同上; 3、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 4、保险单以及保险附属资料,用以证明原告黄某湘之父和被告签订了以黄某湘、黄某伶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书; 5、投保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折子复印件,用以证明支付了三年的保险费; 6、户籍注销证明和死亡证明,用以证明投保人已经死亡并注销户籍的事实。 被告对以上证据都无异议。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1、保险合同书,用以证明投保人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责条款,被告根据免责条款不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2、湖南省肿瘤医院住院病历,用以证明投保人黄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化名治疗鼻咽癌的住院治疗事实; 3、回访录音,用以证明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原告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无异议。  双方争议焦点:患癌症后投保是否需要按照合同书支付保险费?  被告观点:黄某某隐瞒病情投保,属于欺骗保险公司,按道理可以追究保险诈骗罪,但是鉴于该案被发现了,没有对保险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可以不报案,但是保险理赔是绝对不可以赔偿的。理由是患病在前,属于带病投保,免责条款说的很清楚,这种情况不予赔偿。电话回访录音和保险合同书中的保险条款都说的很清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观点:投保人带病投保是事实,隐瞒病情也是事实,不回避。但是法律赋予你保险公司核查的权利,如果你查出来属于带病投保,你可以没收保险费,解除合同啊。问题是你在法律规定的两年之内没有发现投保人带病投保,该合同根据保险法律规定不可以撤销,既然保险合同生效不可以撤销,现在生效合同约定的支付保险费的条件成熟了,你就应该支付保险费。 判决结果: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费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