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嫁女应当明白的六个土地权益
发布日期:2018-01-08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一、迁出户口的出嫁女能够享受娘家的土地补偿款吗?
基本案情:
家住贵州省施秉县白垛乡某村王某(女)家中有三个妹妹,一个弟弟。 1996年,王某与张某(外地村民)登记结婚,并将其户籍迁入张某所居住的村,并在该村生活。2014年,施秉政府因修建公路需要征占王某娘家所在村的土地,并给予该村征地补偿款。该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了补偿方案,并将王某娘家的土地所得的补偿款分给其父母和兄弟。王某认为娘家的土地应该有自己的一份,补偿款自己也应分得一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母和兄弟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土地补偿款分给自己。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因土地和集体设施征收获得的补偿费用,属于集体财产收益。本案中,王某出嫁后户籍迁入其夫所在村落,并共同居住生活在该村,已经不具备其娘家所在村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王某不能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款等集体利益分配权。王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律问题:
迁出户口的农村出嫁女能享受在娘家的土地补偿款吗?
姑娘出嫁到外村后,户口一直留在娘家,娘家土地被征迁时,姑娘还能否参加土地补偿款分配?
二、未迁出户口的农村出嫁女能享受在娘家的土地补偿款吗?
基本案情
甘某系正阳县真阳镇某村小组成员,2010年结婚出嫁到皮店乡李村,但是户口一直未迁移。2014年11月,甘某娘家所在的村民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每位村民可分得征地补偿款4854.8元,但村小组并未向甘某分配土地补偿款。甘某向村委会主张权利时,村委会表示甘某已外嫁他村,不再是本村村民,也就不再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双方协商无果后,甘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河南省正阳县人民依法曾经审结了一起土地补偿款纠纷案,最终判决某村委会给付出嫁女甘某土地补偿款4854.8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甘某虽然已经出嫁,但其户籍仍在娘家村,也没有在外村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故应当认定甘某仍具有娘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故依法支持了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出嫁女能在户口迁出地取得承包地?
出嫁女能在户口迁出地取得承包地
三、出嫁女能继承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吗?
基本案情:
赵某、刘某夫妇于20世纪80年代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13亩土地,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05年女儿出嫁到外村,并在婆家分了2亩地。2008年,赵某夫妇相继去世,其名下的13亩地一直由儿子赵某某和儿媳宋某某耕种。2013年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地范围涉及赵某名下的5亩承包地。按照征收补偿政策,赵某某领取了土地征收补偿款30余万元。赵某某的姐姐认为该30余万元补偿款属于父母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弟弟应当分给自己15万元。二人因该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出嫁女能继承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吗?
法律解答:
首先,本案必须明晰的第一个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遗产,能否被继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承包期内,家庭内部某个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赵某夫妻二人在2008年相继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其已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资格及身份,故也不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基于土地被征收所产生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死亡的家庭成员的个人遗产。土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死亡的家庭成员已经不复存在,不能对其进行安置。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获利)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综上所述,承包期内,家庭内部某个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其次,土地补偿款性质亦决定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赵某的姐姐无权要求分割赵某某所得的3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
法律问题
四:农村妇女在二轮土地承包前迁出户籍,在迁出地和迁入地均未分得承包地,现要求在户口迁出地取得承包地,应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规定:“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妇女在二轮土地承包前迁入婆家,妇女户口迁入地发包方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决其承包地问题。发包方拒不依法解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予以保护。
法律问题
五:农村土地转让,出嫁女能享受在娘家的土地补偿款吗?
基本案情:
1998年9月1日,某县清坪镇刘家庄村的刘某承包了本村的21亩土地,并领取了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 2007年春节过后,刘某全家搬到县城从事商业经营,便在2007年8月30日将承包的土地转给了本村的张某耕种经营,期限为2007年8月30日到刘某30年土地承包的截止日2028年8月31日,双方还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 张某每年向刘某交纳承包费2000元。2008年5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以刘某向张某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先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刘某向张某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刘某向村民委员会交回所承包土地。
法律解答:
上述案例中刘某的行为到底是是转让还是转包,法院应如何处理呢?关键在于要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流转中的转包和转让的性质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对农村土地转包和转让行为的规定。
转包,是指承包户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人与接包人之间形成新的承包关系。
转让,是指承包方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丧失。转包与转让有相同之处:第一,转包与转让都是由承包方主张权利,或转包,或转让;第二,转包与转让都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三,转包与转让都是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转包费或转让费数额;第四,转包与转让都不能超过法定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一是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二是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案例中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规定,转让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8月30日到刘某30年土地承包的截止日2028年8月31日,每年向刘某交纳承包费2000元,原刘某与刘家庄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没有解除,刘某仍是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虽然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采用“转让”字样,但实质上是土地转包合同,性质上不属于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因此,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了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六、出嫁女或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做了如下规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出嫁女出嫁到了新的村集体,并且在新的村集体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则说明已经成为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不应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权利,因此发包方可以收回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为了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保护妇女的权益。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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