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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一方缴付的养老金离婚时候可以分割吗?

发布日期:2016-11-20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缴付的养老金可以分割吗?   【案件情况】   仇某与阳某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来认识时间较短,婚后没有培养出感情,所以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09年12月份,阳某外出广东东莞务工,五年来一直未与仇某联系。阳某在婚续期间缴纳了保险,其中阳某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金额11万元,其他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双方都打成了协议,但是对这11万要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2016年2月,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正式要求分割阳某的养老保险金。   社会上流传一个观点,凡只要购买的保险,不管怎么样都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再拿来分割,尤其是保险代理人对这个观点更是大张旗鼓的宣传,导致某些即将离婚的人士大量购买保险,该案是否为这种观点的实际行动中,现在无法得知,但是起诉要求分割这养老保险却是对这个观点的反对。     【争议焦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际缴付养老金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分居达六年之久,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对解除离婚也没有什么异议,在起诉前都对离婚达成了一致,所以法院准许双方解决婚姻关系。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实际缴纳的养老金个人部分是从一方的工资中扣除,属于工资应当予以分割,故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将其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金额的一半即5.5万元给付原告。     【律师解读】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对此做出修订,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1)不能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2)可以要求分割账户中婚后个人本人实际交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分割的是仅仅个人缴付部分,而不是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付的价款总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