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能要求子女精神赡养吗?
发布日期:2023-01-10 12:00:0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案情回放>>>年近八旬的张老伯退休前为一名教师,与前妻离婚后独居,两人共生育二女一子,长女居住在外省市,二子患有精神疾病,三女居住在本市。
因父女不和,小女儿自2011年起便不与其联系,住院期间亦不探望与护理,更毋庸提支付费用。
张老伯一纸诉状将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定期探望(每两个月探望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原告生日各探望一次),并要求支付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及生活费。
?法院认为>>>原告退休金及医疗保险足以保障日常生活及医疗花销,被告自离异后至今单身且失业,故未支持原告物质赡养的要求,但并不免除子女精神赡养的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定期探望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具体探望次数亦合情合理,故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精神赡养,要求赡养人从精神上感情上关心、抚慰被赡养人,使其心理和情感的要求得到满足,保证其身心健康。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精神赡养”条款:“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若老人不符合获得物质赡养的条件,并不免除子女精神赡养的义务。
与父母关系不和等情形,不构成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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