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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多车连续相撞,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24-12-19 10:44:55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车在路上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那么,遇上状况复杂、涉及多方责任人,并且一直无法达成共识的交通事故,各方责任该如何划分,又如何赔付呢?
  基本案情(资料图)   2021年9月30日,谢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张某、冯某等人驾驶的小型客车相继发生连环碰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宋某、孙某、冯某4人受轻微伤,李某财产损失。谢某驾驶的某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在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等11人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前往医院诊断治疗,支付医疗费6833.66元。后冯某就赔偿事宜与谢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冯某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冯某肋骨骨折,评定十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此次11辆车连环碰撞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冯某的损失应当由重型车辆驾驶人谢某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谢某驾驶的重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对冯某损失予以赔偿。其他无责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除冯某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外,其余10辆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关于多车相撞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受害人的损失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赔偿限额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0.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多车相撞事故属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原则上应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多车相撞事故中的受害人分别起诉的,如果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超过各车辆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的,应将各车辆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总额用完之后,剩余部分按照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在侵权人之间分担;如果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未超出各车辆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则应按照各受害人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由各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仅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法院还应通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及时起诉,若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起诉,或确实无法通知到所有受害人时,法院可不预留交强险份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ND -   来源/法治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