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交警处理案件违反程序,违背法律(图)[邵阳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25-01-25 12:12:1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我叫肖端生,男,现年41岁,身份证号430522196906281914。系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水利村人。2010年10月11日中午,我驾驶湘E25399号小货车搭乘肖国华装载一车石灰从新邵县驶往邵东县牛马司,12时40分,行至320国道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物探队地段时,在躲避两轮摩托车时,与停在三叉路口边的湘E25039号小货车(驾驶员李邵新不在驾驶室内)车尾湘撞,造成两车受损,我与肖国华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邵阳市双清区消防大队到现场抢救被卡在驾驶室副座的肖国华,邵阳市交警支队市区事故处理大队干警马德志等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只将我车扣进了停车场,却将湘E25039号小货车放了。办案干警马德志在交通事故发生(2010年10月11日中午12时40分)后的第九天也就是2010年10月20日将我车上受伤人员肖国华的丈夫黄备战叫到事故处理大队,叫黄备战在简易程序的认定书上签字,当时黄备战提出要复印该认定书,马德志不同意。实际上就是“捉四爷”,其目的就是造成即定事实,让我们不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件规定在认定书送达的三日之内申请复核。而且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经多次联系沟通,直到2010年10月28日上午黄备战才从事故大队拿到仍然没有盖公章的认定书复印件,并于当天下午到邵阳市交警支队找801室的支队领导申请复核,领导在外,电话请示后,要求我们于下周星期一(11月1日)去申请复核,而当天上午我们去申请复核时,三科的周科长只是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并于当天下午到邵阳市交警支队找801室的支队领导,下午我们提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复核机关对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要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找到伍支队长,伍支队长要周科长书面答
复我们,而后周科长向我们出具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邵公交字[2010]第006号,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予受理复核,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而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湘E25399号车上乘坐人员肖国华的双脚小腿处骨折,不是轻微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已构成轻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此,我们于11月1日下午向邵阳市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反映情况,姚书记当即答复我们等三天后电话通知,11月8日,我们再次找姚书记反映,姚书记要我们去找市交警支队纪委杨书记,杨书记接待我们指示去找伍支队长,伍支队长答复要我们去事故处理大队找杨程队长,杨队长要我们找办案干警,鄢曙明中队长要马德志干警按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处理,重新下达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干警马德志当天下午找我问了情况并制作了笔录,11月11日上午车主黄备战到事故处理大队找杨程队长了解情况,杨程队长答复黄备战等办案人员调查后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天下午鄢曙明中队长一个人(根据相关程序,至少要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到新邵找我车上受伤人肖国华调查情况并制作笔录,然后要我们等电话,11月22日,黄备战打电话给鄢曙明队长,得到答复其正在休假,要我们去找干警马德志,马警官答复我们等鄢曙明队长休完假再去处理,11月29日中午,我们打电话给鄢曙明队长了解什么时候就我们的案子下达适用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鄢曙明队长讲要我们去找支队领
导,于是我们又打电话给马警官,马警官讲给我们找对方车主(湘E25039号小货车驾驶员李邵新)约时间协商,12月1日,我们打电话给马德志警官,马德志警官答复我们于12月2日上午9时到事故处理大队与湘E25039号小货车驾驶员协商处理,12月1日下午,鄢曙明队长也打电话给肖国华,要求于12月2日上午9时到事故处理大队协商处理,于是我们于12月2日上午赶到事故处理大队,马德志警官要我们与湘E25039号小货车驾驶员协商,我们提出要按程序办理,下达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再协商,马德志警官听后,电话向鄢曙明队长汇报,鄢曙明队长过一会赶到,对我们大发雷霆:“你们回去,认定书就是那一份,不复去上告。”我们听了很委屈,但为了不被扣上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帽子,我们离开事故处理大队。一直等候消息,直到12月29号才收到交通事故认定的信件(邵公交认字[2010]第189号),该认定书同简易程序认定书内容如出一辙,严重偏离事实依据。收到此认定书,我不服,于12月31日向市邵阳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于2011年1月21日才收到邵阳市交警支队复核的结论,我私下找到邵阳市交警支队参与事故复核研究的同志,告诉我事故处理大队办错了案也要维护,不可能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
邵阳市交警支队复核的结果也是我负全责,严重偏离事实和违法法律。理由是:事故发生时,湘E25039号小货车停在两个交叉路口之间,车头朝邵东方向,车尾朝邵阳市五里牌方向,一条左叉路是往新邵县雀塘镇去的叉路,一条右叉路是往邵阳市一家企业方向,道路中间偏右,此车右边前后轮距道路右边边缘均超过了30厘米,而且司机李邵新不在车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依靠,车身右侧距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综上所述,我认为E25039号小货车驾驶员李邵新停车不当,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与我违法行为相当,应与我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而邵阳市交警处理案件违反程序,违背法律,我找相关部门诉之无门,只有公之于社会,请求上级部门重视,予以纠正该违法案件,并对相应的人员追究责任,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