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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红与某造纸厂劳动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申 请 书   申请人:徐某红,女,汉族,出生于19**年1*月1*日,现住**市**区乾元巷1*号附4号。身份证:43050319******1023 被申请人:邵阳市**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黄** 申请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一次性各项工伤赔偿金额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20000元 申请事由: 申请人徐某红在被申请人处负责复卷工作。2007年10月25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为捡起掉落在复卷机轮轴器下的镰刀,被复卷机缠住而扎断了右手臂。出事后,申请人先后在邵阳市中心医院和邵阳市正骨医院治伤,在住院的183天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承担了住院的医疗费用。申请人伤情稳定后,被申请人向邵阳市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邵阳市劳动局根据申请依法做出了工伤认定,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依法对该工伤做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认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申请人为此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工伤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酿成了争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公伤残,被申请人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申请人的各项赔偿金,但是被申请人却拒绝赔偿其中的费用,故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作出裁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徐某红 2010年3月8日 (1)计算清单 1、一次性伤残赔偿金:700元/月*10月=70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00元/月*10月=7000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00元/月*10月=7000元 4、停工留薪工资:700元/月*12月=8400元 5、护理费:19458元/250天*183天=14243元 6、伙食补助费:12元/天*183*70%天=1537元 7、后期护理费:700元/月*12月*14年*30%=35280元     (2)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原件或者复印件 证明内容 1 身份证 1 1 复印件 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2 住院病历证明 10 10 复印件 申请人因工伤住院及伤情证明 3 工伤认定 1 1 复印件 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并且被认定为工伤 4 劳动能力鉴定表 1 1 复印件 申请人的工伤等级 5 诊断证明书 1 1 原件 申请人在邵阳市正骨医院住院时间及护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