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纠纷起诉书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人事争议起诉书
原告:王*红,女,汉族,出生于19**年12月19日,新宁县人,现住邵阳市**区邵**路**局家属楼3栋4单元102号,电话:138****8634
代理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人民医院,住址:新宁县金石镇广场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芝震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双方解除协议书,依法履行原聘用合同。
2、请求责令被告赔偿由此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共计84600元。(计至2008年6月1日,此后的按此法计至上班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本案的律师费和来回差旅费。
事实和理由:
2007年新宁县人事局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审核员。原告王*红根据被告公开招聘卫生专业人员计划和报考条件应试并且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被新宁县人事局指派到被告处上班,被告因某种原因不愿履行合同,要求原告先签一个远远高于招聘条件的“协议书”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原告只得违心地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后才获得了一张来之不易的聘用合同。自此,原告为达到该协议书上规定的苛刻条件争取到被告处上班,一边作零时工,一边读书,原告受尽了生活的困境,终于获得了《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执业医师的条件而要求被告安排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但是被告却以原告没有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即:本科文凭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缺一不可,并须交纳6000元上岗费用为由而拒绝履行聘用合同,双方酿成争议。原告因为一方面不能到被告处上班,一方面因为聘用合同的存在无法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上班,生活艰难,心力憔悴,不得已只得请求人事仲裁,但新宁县人事局却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只得请求法院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还原告一个公正。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被告私自设置比公开招聘条件高很多的所谓“协议书”阻挡其上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招聘条件只能事先拟定,不能在招聘完成后单方增高应聘条件,该行为构成了民事欺诈。该行为违反了我国招聘公平、公开的原则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2)该聘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3)被告要求原告交纳6000元的上岗费用,属于行政乱收费行为;(4)原告不顾这些违法条件,努力达到了协议书规定的条件,但被告仍然拒绝接收,被告行为违反了我国《执业医师法》。这些行为导致原告在这段时间里不能到被告处工作亦不能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所适从,生活无着落。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维护被权势侵害的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具书人:王*红
2009年6月3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二份、证据一份
(二)清单
一、实际损失:3000元
二、预期损失:
1、工资:3000元/月x20月=60000元
2、五险一金:共计21600元
其中养老保险金:3000元/月x20月x20%=12000元
医疗保险金:3000元/月x20月x6%=3600元
失业保险金:3000元/月x20月x2%=1200元
生育保险金:3000元/月x20月x1%=600元
住房公积金:3000元/月x20月x5%=3000元
3、律师费:5000元
4:来回差旅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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