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纠纷
发布日期:2022-11-03 21:06:32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报送单位: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9日21时许,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女工李某在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在去卫生间的途中遭遇聂某(已另案刑事判处)对其暴力实施强奸。李某竭力反抗并大声呼救,聂某被迫放弃犯罪并逃离。事发后,李某出现大小便失禁、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失等系列症状,经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适应性障碍一长期的抑郁性反应”,与性侵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办理结果】
2017年5月10日,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李某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为,李某的性侵伤害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李某不服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市人社局一审辩称,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精神损害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畴。
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一工伤认定条件概念模糊,既可理解为因履行本职工作与他人发生冲突面受到暴力伤害,也可以理解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受到第三人暴力伤害。出于对劳动者在劳动期间人身安全保护目的,适用工伤认定的条件宜宽不宜窄。(工伤保险条例》系权利保障法,做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要求。李某在工作值班时间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遇聂某的暴力性侵,其受害的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行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职责受到基力等意外伤害”的范围。聂某实施性侵行为的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说明该行为并非李某与聂某之间的个人恩怨而引起。聂某选择对李某实施性侵犯罪行为的随机性,与李某履行值班工作职责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密不可分,并使选择上的随机性转变为确定性,如果李某在性侵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履行值班工作职责,李某受到性侵行为则不会发生。《工伤保险条例》对伤害结果类型并未规定仅限于暴力伤害导致的肢体器官外伤性伤害,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门类划分中包含精神科目,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成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李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劳动者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本案女职工工作时间去卫生间途中遭性侵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属较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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