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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湖南xx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22-11-08 19:42:09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一、案情简介

20104月。张xx在湖南xx公司任总经理一职,分管公司人事、财务等工作。2011117日,张xx因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离职,2011121日,张xx认为湖南xx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事宜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湖南xx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参与本案。2011 4月,长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对本案作出了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裁决。20114月,张xx不服仲裁裁决向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xx区法院于2011512日、620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2011)民初字第959号判决。张xx又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认真审查,结合劳动仲裁及一审的审理过程及认定事实,最终作出了(2011)长中民四终字第302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双方的诉辩主张

xx诉称:本人于201041日进入湖南xx公司担任经理一职,当时公司方承诺:本人的每月工资为10000元,其中5000/月由董事长私人账户支出。入职至今,湖南xx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20109月份开始,董事长开始停止支付应由他私人账户支出的工资,累积至今已达22500(四个半月)2011117日湖南xx公司无故辞退本人,并于当日要求本人办理了交接手续。因此,诉请:湖南xx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22500;给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95000;给付离职赔偿金20000元,代通知金10000元。

湖南xx公司辩称:1.公司从未拖欠张xx工资。即便张xx在职期间工作极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常无故旷工,公司仍足额向张xx发放了所有工资。2.xx要求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04月公司成立至今,已和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归张xx负责签订和管理。而张xx2011117日向湖南xx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只向公司移交了九份劳动合同,唯独缺少了张xx自己的劳动合同。由此不难推测,张xx是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处理了他的劳动合同。因此这完全是张xx失职所造成的,不排除蓄意所为。3.xx请求裁决湖南xx公司支付离职赔偿金20000元,代通知金100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辞退张xx是由于其严重违反公司财务规定,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员工侵占公司销售款项的重大事件,公司辞退张xx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湖南xx公司也有权对张xx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追诉权利。因此,张xx的仲裁(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仲裁(诉讼)请求。

三、承办过程

2011 2 月,张xx因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向湖南xx公司提出了要求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147250元的仲裁申请。2011215日,公司负责人就本案咨询了本所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审查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即向公司出具了对案件的书面案情分析报告。2011225日,本所接受了湖南xx公司委托代理。由于案件开庭时间安排在201132日,本所承办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及时对案情作了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并积极拟定了应诉方案,提交了相关证据,并依法参加了仲裁庭审。通过张 XX的仲裁申请书,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张xx要求获得以下三项补偿:拖欠工资22250;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95000;离职赔偿金20000元,代通知金10000元,总计仲裁金额为147250元。经过分析,承办律师认为,张xx的仲裁请求中第一项拖欠工资需根据公司的工资表来确定;第二项请求如果公司与张xx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张xx,这项请求不能支持,具体时间及工资标准有赖公司举证证明。第三项请求中,如公司有证据证明其离职原因在于张xx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综合全案材料及张xx提出的仲裁请求,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1.关于张xx的工资标准及湖南xx公司是否拖欠张xx工资的问题;2.关于申请任职期间的主管职责范围的问题;3.关于湖南xx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问题。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承办律师将张xx在公司的职责范围作为本案的重点突破口。为此,承办律师从对方提供的离开公司时的移交清单证据人手,结合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最终形成一条证据链,证明张xx作为公司人事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其离职时移交公司的劳动合同为公司其他九名劳动者的合同,唯独没有自己的劳动合同证明其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属于自己的明显过错造成的,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另外,公司有证据证明张xx在职期间,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公司近八十余万销售款被员工侵占,明显严重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严重失职,公司辞退他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而且,根据公司工资发放证明。张xx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而且双方认可的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公司已向张xx足额发放工资,因此公司不存在拖欠张xx工资的事实。最终,我们的诉讼策略和代理意见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采信。

四、承办结果

本案虽然为一个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历经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结果均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双方均向法院提供的工资表,证明张xx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原告主张的10000/月的工资标准不成立,公司没有拖欠张xx的工资;经审理查明张xx在公司的职责范围为主管人事和财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派来监管长沙公司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张某某自身造成的,对其提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xx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巨大损失,对其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张 Xx 的仲裁和诉讼请求。

五、律师解说

()办案体会

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宗旨为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权利义务规定、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倾向加重用人单位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律师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案件处理的难度也因此而明显加大。

刚接手本案时,经本所律师讨论,大部分律师对案件都持不乐观的意见和估计,特别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如何举证?如何排除自身责任?都是我们要重点关注和考虑的问题。由于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自己已签劳动合同,我们只能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劳动合同的原因及证据人手,证明劳动者的过错,以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本案中,劳动者的职责范围及离职清单给了承办律师很大的启发,也是我们成功办理本案的突破口。经过多次开庭,我们从证据、逻缉、情理等方面认真细致地分析了我方的理由,让仲裁员和法官最终认可了我们的观点。

通过这个案件,承办律师认为,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一个案件最终结果如何,一方面是如何抓对方证据的瑕疵,另一方是如何找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劳动争议案件更是如此。事实的阐述、逻缉的推理、情理的分析、法律的依据都是成功办理案件的几个基本要素。

()法律思考

承办律师在处理完案件后,向公司书面提出了公司规范管理方面的法律意见。我们认为,本案是公司管理不规范的前车之鉴,应当依法规范管理,完善各项法律程序及制度管理,将风险控制并防范于未然。张xx案仅仅是一个个案,虽然这个案件目前有了一个圆满的诉讼结果,但通过这一案件,本所承办律师也对公司的规范管理有了深人的思考和建议。

1.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亟需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从劳动者入职之日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所承办律师建议公司完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手续。首先,公司在劳动者人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劳动者书面送达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其次,如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送达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以规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最后,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最好在劳动部门进行相关的合同备案以有利于日后可能存在的纠纷保存证据。

2.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公司的规范管理的重要方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是认定劳动者的职责范围及相关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张xx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及程序的不完善或不太规范的做法,致使公司在案件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因此,承办律师建议,公司应当完善制定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其中不限于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员工手册、财务制度等等,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当要求职工代表参与。而且在现实操作中,应当将此类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书面送达告知劳动者。这样,既方便公司的规范管理,也有利于可能存在的仲裁或诉讼中的举证。

3.公司的劳动者的入职、离职审查须严格。

本案中,张xx作为公司的经理,深受公司的重用,但最终由于自己的严重失职行为与公司对簿公堂,既让公司承受物质损失,也让公司在感情上备受打击。因此,承办律师建议,公司应当严把进人关,对劳动者的人职、离职严格审查,所有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建立员工档案,填写人职登记表及签署相关的服务承诺,使员工对公司有责任心,有爱心,能更好地参与公司的管理。在终止或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公司要注意书面通知或签署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明确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提前通知的,必须严格通知时间。

 

 

 

    编写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敏辉 王三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