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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香与**医院医疗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 事 诉 状 原告:杨某香,女,汉族,19**年**月1*出生,住湖南省**县**桥镇留里村,身份证号码:43052119*****1228。电话号码:158****2517。 被告:邵东县**医院,地址:新城区**路与**路北路交界处,法人代表:刘**,电话号码:0739---27***8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费67342元。(已支付医疗费没计算在内)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因意外妊娠到被告处做终止妊娠手术。但是被告在实施该手术过程中不知道由于什么原因将原告的子宫刮穿,同时也将原告的肠子刮穿,肠系膜刮穿。因此被送到邵东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了一万九千多元医疗费。医疗费双方约定暂时由被告垫付,原告开具借款收据。现在原告已经康复出院,出院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以致原告的赔偿费用无法到位,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贵院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香, 2010-10-7   附录: 1、本诉状一式二份;2.、证据目录;3、计算清单。       二、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复印件 你证明事实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1 1 是 主体资格   2 被告工商登记资料 1 1 是 主体资格   3 在被告处就医门诊病历 1 3 否 原告在被告处就医事实   4 邵东县人民医院病历 1 3 否 损害结果   5 诊断证明书 1 1 否 损伤具体情况   6 就业单位证明 1 1 否 在城镇就业多年   7 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1 1 否 在城镇就业多年                           3计算清单: 1、 医疗费19000元(被告已支付,但原告开具了借条) 2、 残疾赔偿金:15084元/年×20%(九级赔偿系数×20年=60336元 3、 误工费:43天×70元/天=3010元。 4、 陪护费:15天×70元/天=1050元 5、 营养费:43天×10元/天=430元 6、 交通费:300元 7、 住院伙食补助费:43天×12元/天=516元 8、 精神抚慰金:2000元。 按照一个八级,一个十级计算得出995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