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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平和邵阳中心医院医疗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陈某平和邵阳中心医院医疗纠纷案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陈某平,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于19**年7月9日,户口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杨柳村5组4号。电话号码;158****9566. 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 ,   地址:邵阳市宝庆中路。 法定代表:汤荣生 请求事项: 1、请求被告赔偿对原告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共计322823.8元. 2、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医疗费972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保留追偿后期治疗费的权利。 事实和理由: 原告陈某平因膀胱结石于2001年5月16日到被告处急诊治疗, 后转为住院治疗,被告给其施行了膀胱切开取石术。术后,原告排尿顺畅,出现尿频,尿急,尿痛。五年后即2007年3月6日,原告再次犯病到被告处急诊检查,被告声称原告前次膀胱结石手术的余粒增长要再次施行手术治疗,手术的方式是经尿道输尿管镜下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手术治疗。前后两次手术,被告均未告知原告会出现排尿困难的手术并发症,而且,第二次手术后,尿道口就流血了,被告给原告插导管导尿,原告出现排尿困难的症状,而且出现尿排不出的现象。故此,原告只得多次到被告处抽尿,无法解决排尿问题,只得去省城多家大医院进行治疗,希望解决排尿困难现象,但均未见明显好转。原告无可奈何之下,要求被告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并承担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于是,2009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了邵阳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该鉴定专家认为:被告虽然在手术时未向原告告知留置尿管会引起尿道狭窄的后果,但是该情况是手术出现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与医方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认为,该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对象跟原告不是同一个人,该鉴定所依托的依据是被告所提供的原告的病例资料,该病例资料有明显的被改动的痕迹,并且手术同意书不是原告家属的签名,要求做字迹鉴定,但是没得到支持。还有就是没有就尿道狭窄是否必然导致排尿困难的结果作出认定,故该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医方不负责任的证据。所以,原告经湖南省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对该手术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结果认为尿道狭窄的主要原因应考虑有炎症基础上的医源性损伤,该鉴定结果没有排除医方对原告插尿管而引起原告产生炎症致害的结果。所以,原告认为,原告的排尿困难跟医方存在着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该损害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其医疗事故鉴定书也认定了被告有过失行为,根据《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八项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为排尿困难多次往返于省城各大医院,经济无法负担;因为排尿困难提着尿壶出现在各个场合,羞愧难当;因为排尿困难被尿憋的痛苦,生不如死。并且因为原告的现状,原告难以承担巨大的医疗费用,不能自如地挣钱养家,无法承担作为父亲和孝子的责任,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原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据规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平 2009年10月30日 附录: 本诉状副本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  (3)赔偿清单一份 证据目录: 证据名称、序号 是否原件 份数 页数 拟证明事实 来源 备具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否 1 1 主体身份 复印件   2被告的营业执照 否 1 1 主体身份 复印件   3、中心医院住院病历 否 2 67 医患关系病历被改动及手术同意书不是家属签名 复印件   4、司法鉴定书 否 1 6 损害情况和损害原因 复印件   5、暂居证 否 1 1 在城镇居住和执业     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否 1 1 在城镇居住和执业 复印件   7、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否 2 2 被抚养人的身份 复印件   8、被赡养人身份证明 否 1 1 被赡养人身份 复印件   9、医疗事故鉴定书 否 1 4 医疗机构有责任。 复印件   10、医疗票据发票 否 1 6 在外就医开销 复印件   11、交通费发票 否 1 3 为就医发生的开销 复印件   12、残疾证 否 1 1 残疾人 复印件   13、低保证 否 1 1 弱势群体 复印件   14信访单 否 1 1 多次上访 复印件     赔偿清单: 医疗费:20998.22元。 交通费:1748.1元。 住宿费:30元每晚×13晚=390元。 误工费:561天×{22798元/年÷250天}=31014.77元。(从2007年3月6日计算至2009年9月22日的定残日) 伙食补助费:12元/天×20天=240元。 营养费:12元/天×20天=240元。 陪护费:55.28元/天×20天=1105.6元。 抚养费、赡养费:56169.75 抚养费、5年(女儿的)+10年(儿子)=15年 15年×9945.5元/年×1/2×60%=74591.25元×60%。=44754.75元。 赡养费、5年(母亲)×3805元/年×60%=19025×60%=11415元   残疾器具费:拐杖费100元每副×20年=2000元 鉴定费:1600元 残疾赔偿金:13821.2元/年×20年×60%=165854.4元 精神损害金:13821.2元/年×3年=41463.元 保留追偿后期治疗费的权利。 (1)+(2)+(3)+(4)+(5)+(6)+(7)+(8)+(9)+(10)+(11)+(12)= 32282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