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3-0731-5507

杨某均债务纠纷案民事代理词—邵阳律师

发布日期:2018-03-30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均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核实了相关该案的当事人和实际经手人,又参加了庭审,现就该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候参考: 第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理由如下:1、借钱的人不是被告,而是张某福。被告在该案中只是负责介绍双方达成借钱的合意。2、被告在牵线双方达成合意的时候,代替张某福接收邱某清的钱款,只是一个代理行为,事后张某福也全部追认了该代理行为,没有表示反对和不承认。3、该案中自始至终牵线借款的各方都没有涉及到原告,原告在法庭上也亲口承认被告没有向原告提过牵线借钱的事情,也没有直接向原告借钱,并且是多次都当庭承认。4、原告汇款给被告十万元钱是接受邱某清的指派所做的行为,应当按照邱某清的主观意识和行为表现来对待,不能将原告的意思强加在被告头上。5、该案中原告和实际借款关系双方的出借人邱某清原来是同住的男女关系,所以原告接受邱某清的意思汇款也顺利成章。 第二、汇款单不是债权凭证。汇款行为在现实中使用普遍,汇款人和接受汇款人之间关系复杂,仅凭汇款单无法确定双方之间为何种关系。有借款人汇款给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有购买货物支付货款的,有购买服务支付服务费用的,有参加网上培训支付学费的,有提前支付预定酒店住宿费用的,有支付会务费用等等等,现实中这种汇款交易不下上百种,所以单纯的一个汇款单无法证明汇款行为中的汇出人就是出借人,收款人就是借款人。 第三、如果单凭一个汇款单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将导致汇款法律关系一片混乱。第二条中代理人列举了各种汇款的情形,如果凭借一个汇款单就认定双方存在债务关系,那社会秩序就会变得一片混乱,因为法院的裁判文书对社会具有引领作用,也就是法理上说的裁判法律文书的指引作用。如果该案中诉讼请求得到认可,那接下发生的情形就是无数拿着汇款单的人员就会走向法院,追讨曾经汇出的钱款,那汇款这种方便的交易方式就会因为这种认可,变成再也没有人愿意使用,社会最终另行评价该汇款单这种行为在现实中的意义。 综上,我们认为汇款单不是债权凭证,只是双方资金往来的凭证;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证据不足;单凭汇款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将导致法律关系混乱,影响社会安定秩序,所以,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郑贴侨律师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