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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生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8-03-21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员陪审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生父亲刘*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认真的阅读了案卷材料,核对证人,仔细询问了被告人,参加了庭审,现在就本案的事实、程序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下面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其内容除和被告人当庭称述一致的事实外,不能认定为事实,理由如下:1、李*群、罗*英、罗*求三人的证据时间上不具备客观性,在**凤乡*兴村对罗*求进行问话完毕,四分钟就达到邵*县人民医院对罗*英进行问话,对罗*英问话完毕七分钟就再返回**凤乡*兴村对李*群进行问话,且不说这没必要这么折腾,时间上几分钟就可以跑近二十公里,比高速公里还快。 第二、下面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内容除和被告人当庭称述一致的事实外,不能认定为事实,理由如下:李*海、李*林、李*文、李*群、罗*英、罗*求,刘*君,在对这些人的问话时候,侦查机关没有出示证件,没有标明来意,没有问这些人是否申请回避。也没有告知要如实称述事实,做伪证和假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属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却在对刘*才的问话中却履行了该义务,让人感觉地位不平等。所以这些证据中的内容除和被告人当庭称述一致的外,不能认定为事实。 第三、不真实客观的称述事实,前后矛盾的言辞证据如果没有其他另外证据的佐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如下:李*群、李*文、罗*求、罗*英、李*海、李*林对同一事实的称述完全不一致,自己前后对同一事实的称述都不一致,比如李*群前面说自己爸妈的伤是被告人刘某生所为,后面又说因为没有开灯,无法看清楚。李*海对李*文的伤和罗*英的伤也是一样,先是说为被告人刘某生所为,接着说因为没有灯没有看清楚。李*文一说的钢钎直接打了头部,然后再说是钢钎打了头部接着打击鼻梁。罗*英一时说是刘某生拿钢钎和锤子一顿乱打,将李*群和李*文打伤,一时又说是报告人刘某生直接用锤子打伤李*群,用钢钎打伤李*文,自己被刘某生一脚踢翻在地,而李*文的问话却说罗*英根本就不在现场,这些前后不一致,个人一套说辞的言辞证据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第四,和被告人存在某种厉害关系的人的言辞证据,其内容除和被告人当庭称述一致的事实外,不能认定为事实,理由如下:李*群因为离婚和被告人刘某生闹翻,双方矛盾重重,且是发生冲突的双方,她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有另外的证据佐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李*文、罗*英系李*群的父母,属于直系亲属,且是本案的当事人,他们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有另外的证据佐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李*海、李*林系李*群的亲侄子,且加入了打被告人的行列,她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有另外的证据佐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罗*求居住在李*群娘家,在这里打工,侦查机关也没有查清是因为何种原因居住这里,是李家的亲戚还是朋友,在加上罗*求的问话程序不合法、且不具有客观性,且对有些事情的称述不合符常理,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五、在物证优先的现在司法制度下,为什么要放弃对相关物证的鉴定了,理由如下:要证明李*文的伤是刘某生用钢钎击打所造成的,为什么不对钢钎上的血迹进行提取,并鉴定该血迹系为李*文所留下,为什么不对李*文的伤的成因进行鉴定,是锐器所为,还是钝器所伤,为什么不对钢钎上是否留下被告人刘某生的指纹或者汗迹进行提取,鉴定该遗留物为被告人刘某生所留下的。如果说罗*英的伤系被告人刘某生所踢的行为造成,为什么不提取被告人当时穿的鞋子印,提取罗*英身上的鞋印进行比对,来确定罗*英的伤系被告人刘某生作为。 第六、主要事实没有查清,理由如下:本案中李*群、李*文、罗*英、刘*生都受伤了,其中三人为轻伤。三人的伤分别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造成伤的工具是什么?是锐气还是钝器?是谁造成的?三人受伤的地点是在二楼的卧室,还是客厅,在卧室是卧室的什么位置,在客厅是客厅的什么位置?受伤者和致伤者两人在卧室或者客厅的的位置?两人当时是对面还是背面等等都没有查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这些是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但是来看看该案,对照一下。 第七、在宁肯错放,不能错判的大环境下,宣判无罪不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错,而是司法公正的最好诠释。在尊重人权,有错必究的现在法制社会,在错案终身负责制的文明社会,在谁办案谁负责的法治社会,一个错案带给社会的是对法律的误解,是对公平正义的亵渎,而后果是冤屈这无休止的投诉和上访,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宣判无罪展示的是中国的法治文明,显露的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更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必须。 综上诉述,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所以请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郑贴侨律师 2016-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