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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华故意杀人案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8-02-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律师意见书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宁某华亲属朱某群等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经仔细查阅案卷,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与并望采纳: 一、**县公安局前后两份不一致的起诉意见书不是简单的打印或书写错误,请高度警惕和关注。 第一次起诉书称“李某云因体型较小打不赢便从身上拿出一把弹簧匕朝宁某华右大腿捅了一刀,宁某华被捅后抓住李某云的匕首,随后,两人被旁观群众扯开,宁某华在扯开后从马路边捡了一个石头,准备砸李某云,在走了几步后,便倒地不起。”从上述表现可以看出,李某云只捅了一刀,而且具有防卫性质;二,尸体解剖的刀伤未叙明;三,即使宁某华有刀伤,也是相互夺刀形成;四,匕首至今未找到,不排除李某云反供的可能,况且李某云自始并不认罪。 第二份起诉书称“宁某华被捅后抓住李某云持刀的右手想夺李某云匕首,在扭打过程中,李某云朝宁某华背部、胸部乱捅数刀,随后两人被旁观群众扯开,宁某华在扯开后走了几步便倒地不起。”由此表述可以看出,是李某云与宁胜化扭打过程中致宁某华受伤,同样具有防卫性质。 而客观事实又如何呢?请看汤细求证实:“当时他的口气还好,死者讲:双方都有损失,损失都差不多,走的路线都没有错,就算了吧。凶手听后什么也没有讲,抬起腿将死者的摩托车踢翻在地,并用脚对着死者的摩托车踩了两脚。死者看到凶手踩他的摩托车,便上前推凶手。凶手被推后,便和死者面对面的相互扭抱在一起,继而相互扭打。在双方相互扭打的过程中,死者从后面将凶手抱住,凶手便从右边腰部摸出一把刀子,反身抱住死者用刀子往死者腹部捅,死者当时被捅了后便挣脱开往一边跑。在逃跑的途中,死者不小心被自己倒在地上的摩托绊倒在地,凶手从后面追上死者,继续用刀子对着趴在地上的死者屁股位置捅,凶手捅完死者屁股后,又用手从死者的背后摁住死者,用刀子朝死者的后背一顿乱捅,但是捅了多少刀我不知道,后来还是被我们当时在场的人扯开了。死者当时没有死,还从地上爬起来往前跑,但是只跑出四、五米远的地方就倒在地上不动了。我当时看到死者倒在地上不动了,身上流了很多血,便宜打110报警了。 问:案发当时,有哪些人在场? 答:当时有我村里的刘杰凡在场,其他还有住在附近的村民,哪些人我不记得了。当时凶手和死者打架的时候,大家都在劝,但凶手今天真的是凶残,劝都劝不住,一个劲地拿刀追着死者杀。 问:你知道今天死者身上哪些部位被捅了? 答:死者的腹部被捅了一刀,左手被捅了两刀,这两个部位当时凶手抱着死者捅的,死者的右大腿处被捅了一刀,背后被捅了几刀,这两个部位是凶手追着死者捅的。“ 刘细连证实:“对方那个年轻人听后什么也没讲抬起脚将宁某华的摩托车踢倒,并踩了两脚,宁某华看到对方踩自己的摩托便宜上前阻拦,对方看到宁某华阻拦便从腰间摸出一把匕首对着宁某华的胸堂上捅,宁某华的胸堂上被捅了一刀后,便宜转身跑,在宁某华转身跑的途中不小心被自己倒在路边的摩托车绊倒在地,那个年轻人看到宁某华绊倒在地便拿起匕首追过去,左手按住宁某华,右手拿着匕首朝宁某华的屁股、后背一阵乱捅,我见此情况急忙上去拉那个杀我崽的年轻人,这时边上有几个看热闹的村民也上去拉,但没有拉住那个年轻人,他还继续用匕道捅我的崽,不知道捅了多少刀后,那个年轻人才被我们拉开,那个年轻人被拉开后,我崽宁某华便从地上爬起往前跑,但没跑多远,宁某华就倒在地上全身不能动弹,只有眼睛睁着,我见他的伤势很重,一边哭一边喊周围看热闹的人帮我打急救电话和报警。” 刘杰凡证实:“在双方相互扭打的过程中,死者从后面将凶手抱住,凶手因为比死者矮小一点,扭打的时候没有占上风,在此情况下凶手便从皮带上摸了一把刀子,便转身逃跑。死者还没有跑几步便被自己倒在地上的摩托车绊倒了,凶手看到死者跑,拿着刀子从后面追上死者,当时死者的母亲和边上围观的群众上去拉凶手,但是没有拉住。凶手追上死者,便用刀子对着倒在地上的死者的大腿上捅,接着凶手又爬到死者的身上用刀子朝死者的后背一顿乱捅。凶手拿刀子朝死者的背上捅了几刀后,村民们奋力去拉凶手才将他拉开。死者被捅后身上流了很多血,但是并没有死,还从地上爬起来往前跑,但只跑了几步就在地上不动了。当时和我在一起的汤细求看到死者倒在地上,便上前看了一下情况,接着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凶手的情绪很激动,拿起刀就是一顿乱捅,不知道捅了死者多少刀,我们当时在边上的群众,都不敢上去拉凶手,生怕凶手拿刀子捅我们劝架的人。” 二、李某云应定性为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从汤细求、刘细连、刘杰凡等证人证言结合李某云的供述可以看出以下事实:李某云对宁某华只讲自己的摩托也烂了,李某云就上前将宁某华的摩托车踢倒并踩了两脚。宁某华见状不让李某云继续破坏摩托车。李某云与宁某华相互推扯,因李某云体型较小,占不到上风,就从腰间掏出弹簧匕首朝宁某华胸部、腹部捅。宁某华见李某云持刀行凶,仓促逃命,孰料逃命数步却被自己的摩托车绊倒。李某云遂从后压住宁某华一顿乱捅。经鉴定,宁某华身中8刀,单刃刀器致右股动静脉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显然宁某华的死亡是由于李某云在宁某华倒地后造成的。 三、李某云的主观意志是追求宁某华的死亡而不是伤害宁某华的身体健康。 李某云与宁某华在相互扭扯过程中,李某云掏出匕首直捅宁某华的胸腹部,说明李某云杀人主观意思明确,杀人部位具体直接,而不是以伤害为目的。尤其是在宁某华逃命倒地后,李某云追杀宁某华的行为更能说明李某云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意志。事实上宁某华的致命伤也是逃命倒地后形成的,这也说明李某云的手段残忍。 综上所述。李某云应当构成直接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银立中  银河律师 20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