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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林刑事附带民事案

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简称原告):叶某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邵阳市**县**乡邓东村十组,身份证号码:43052219******4375,联系电话:158****1311 刑事附带民事第一被告(简称被告):王某辉,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县**乡新坪村,身份证号:43052219****565X. 刑事附带民事第二被告(简称被告):周某祥,男,汉族,19**年1月**日出生,住**市**县**乡新坪村,身份证号:43052219******5635 刑事附带民事第三被告(简称被告):王某华,男,汉族,19**年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县**乡塘溪村,身份证号:43252219*****5632。 刑事附带民事第四被告(简称被告):胡某丰,男,汉族,19**年1*年*2日出生出生,住邵阳市**县**乡邓东村,身份证号:43052219******5615 案由:故意伤害罪,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后继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1062 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24日下午16时许,第一被告王某辉带着其他被告到**县**乡邓东村支书周玉云家寻衅滋事,当时他们手拿着大刀,说要酒喝,要烟吃,周玉云夫妇怕他们闹事,就拿酒拿烟招待了他们一起人,但是他们吃了烟,喝了酒之后就将周玉云家开店子用来盛东西的塑料瓶砸碎,并将他家修房子的模板乱甩一气,随后就走了。 从周玉云家出来之后就到叶某仁家来了,叶某仁家也开了个小店子,他们就在店子的前门乱踢,叶某仁的老婆听到踢砸门声后,就跑过去看,问他们说:“有什么事,你们是谁呀,怎么可以这样了”。第一被告王某辉就破口大骂:“我是你爹,叫你叶某仁出来”,这是叶某仁的堂哥叶某金以为叶某仁和他们有矛盾,因为他常在外打工,不知道家里的事情,其实根本没什么矛盾。就跟他们说:“叶某仁不再家,有什么事情好商量,来到我家里来喝杯酒”,被告人就一起到叶某金家去了。在这个时候,原告叶某林从外做泥工回家,听说弟弟家无缘无故被别人砸了,认为天下怎么会有这么回事,就想跟他们去理论理论,发现他们在叶某金家喝酒,就走到被告王某辉面前说,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做了,我们无怨无仇的。第一被告王某辉不听原告说,用手在桌子上一拍,所有被告就一起上来对原告乱打,其中有的被告用刀对原告乱砍,原告当时就倒在血泊之中,他们就乘机就逃之夭夭了,在逃跑之时第一被告王某辉被群众抓住,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 原告认为,几个被告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已经构成了犯罪,该犯罪行为已经对原告的身体构成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现依法提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叶某林 2010年5月25日   附录:1、本诉状一式四份。 2、计算清单 3、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原件 拟证明目的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1 1 否 主题资格 2 被告户籍资料 1 1 否 主题资格 3 被告户籍资料 1 1 否 主题资格 4 被告户籍资料 1 1 否 主题资格 5 被告户籍资料 1 1 否 主题资格 6 医疗费发票 1 17 否 身体受伤害的实际医疗开销 7 鉴定费     否 鉴定开销 8 误工费证明     否 误工损失 9 陪护费证明     否 陪护人的实际损失 10 鉴定书 1 2 否 受伤程度 11 其他合理开销 1 4 否 因为此时的合理开销   1、 医疗费:4826.40元 2、 伙食补助费:12元/天×8天=96元 3、 陪护费:2人×8天×40元/天=640元 4、 鉴定费:300元 5、 后继治疗费:700元 6、 抢救车费,当他的住宿费,伙食费等500元。 7、 营养费:4000元 (1)+(2)+(3)+(4)+(5)+(6)+(7)=11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