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守越因祭拜引发山火被判失火罪,法院考虑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24-10-25 17:47:39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在审理郭守越失火案中,如何解读失火罪的法律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守越的自首和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法院为何判处郭守越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失火罪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以及刑事辩护策略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案情简介】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郭守越失火案。2019年12月5日,郭守越与其伯父在扫墓时,因风大不慎引发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41亩,直接经济损失19550元。郭守越主动投案,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认为郭守越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被害单位谅解,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附法院判决书】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25刑初91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守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四部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守越犯失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守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郭守越与其伯父郭某1携带祭品、蜡烛、香等一同到大田县屏山乡屏山村“后某”山场其奶奶的墓地扫墓,二人到墓地后就把祭品摆好,郭守越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蜡烛后,郭守越、郭某1遂各自将带来的香点燃进行祭拜。祭拜完后,郭守越拿着用于祭拜的纸钱用烛火引燃,并放在墓地的下埕烧。因当日风大,郭守越点燃的纸钱被吹到旁边的杂草,并引燃了杂草。由于风大草干,火势很快蔓延,郭守越和郭某1连忙扑火,因火势较大,二人无法扑灭,郭守越遂电话联系屏山村书记郭守梆,让其赶紧组织人员扑火。后扑火队、屏山乡政府、屏山林业站等人员相继到达现场扑火,山火于当日12时许被扑灭。经林业技术鉴定,屏山乡屏山村“后某”山场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50.4亩,过火有林地面积41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1955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郭守越主动向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郭守越取得被害单位大田县屏山乡屏山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守越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1亩,直接经济损失19550元,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郭守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和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郭守越判处拘役三个月,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证人郭某1、郭某2、郭某3等人证言,被害单位大田县屏山乡屏山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郭守梆的陈述,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林业技术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天气实况证明、未经审批证明、谅解书等书证和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守越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
被告人郭守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守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1亩,直接经济损失1955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守越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郭守越还具有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等情节,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守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为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毁林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守越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郭守越在扫墓时违规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1亩,直接经济损失19550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有自首情节和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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