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入户抢劫致人死亡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3-01-12 10:12:07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何烨平,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资兴市东江镇星红村蕉塘组。2000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曹海兵,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资兴市彭市乡联富村何家组215号。2012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烨平、曹海兵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9月5日以(2016)湘10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烨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曹海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何烨平、曹海兵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7)湘刑终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抢劫、故意杀人事实
2015年7月,被告人何烨平受宁艳云雇请盯梢宁艳云的男友叶某(被害人,台湾地区居民,殁年58岁)。何烨平认为叶某的经济条件较好,产生假冒警察敲诈叶某的想法,遂邀约被告人曹海兵参与。二人购买了假警官证、手铐和三唑仑等作案工具,曹海兵还邀约何怡兵(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犯罪,三人共同商议了作案细节。同月26日19时许,三人冒充警察在湖南省郴州市天润天城小区7栋2单元8楼守候至叶某从电梯出来后,用手铐将叶某铐住,逼迫其打开812房门进入其家中,搜出现金约2000元,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之后,由曹海兵持抢得的银行卡到该小区附近ATM机上取款2万元,另还抢走叶某的黄金戒指、钻石戒指、苹果平板电脑、摄像机、手机等物。为抢得更多财物,次日早上,三人用车将叶某载至湖南省资兴市白廊乡竹洞村环湖公路段,继续逼迫叶某交出更多财物,未果。为防止罪行败露,三人决定杀死叶某。何烨平、曹海兵驾车购买了钢材、铁丝网、老虎钳、铁丝等工具后,三人用铁丝网、铁丝将叶某缠绕、捆绑后,将其从斜坡上推至东江湖中沉入水底。经鉴定,不排除叶某系身体受到外力作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作案后,三人各分得现金7000余元,何烨平分得项链、手表、摄像机等物,曹海兵分得钻石戒指、手机、苹果平板电脑等物。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铁丝网、铁丝等物证照片,被告人何烨平、曹海兵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轿车过户资料、宾馆住宿登记单等,证人匡某、邓某、朱某、宁某、邓某2、李某、何某、叶某2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亲缘关系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何怡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烨平、曹海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抢劫事实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何烨平与被害人袁某(殁年48岁)相识后,认为袁某富有,遂与被告人曹海兵共谋抢劫。同年10月,二人准备了绳子、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并商议了作案细节。同年11月6日,何烨平用曹海兵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的号码为1867054****的手机卡与袁某联系,谎称要将其表姐介绍给袁某,袁某表示同意。同月9日19时许,曹海兵驾驶其借来的车牌号为湘LXXX**的面包车载何烨平到湖南省资兴市建材市场附近,以与何烨平表姐见面为由将袁某骗上车后,驶往千福塔方向。途中,坐在后排的何烨平将坐在副驾驶位的袁某脖颈勒住,曹海兵下车用绳子捆绑住袁某的手脚并抢走其携带的钱包和手机。随后,二人逼问出袁某的银行卡密码,曹海兵用手机通过支付宝从袁某银行卡转账。袁某见状大声呼救,何烨平遂勒住袁某颈部,曹海兵用塑料袋套住袁某头部,并用胶带反复缠绕其头颈部,致袁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二人驾车购买了货车减震钢板、铁丝、铁丝网等工具,将袁某尸体运至资兴市白廊乡石角头村东江湖边一果园处,用铁丝网、减震钢板和铁丝将袁某尸体扎紧后,用在湖边找到的一个竹排将尸体运到东江湖内抛弃。次日,何烨平、曹海兵乘大巴逃至广州市白云区,通过商店POS机从袁某多个银行账户内套取现金5万余元,何烨平分得2.5万元、曹海兵分得2.2万元,两人还将袁某钱包内现金1200余元平分,曹海兵另分得袁某的黄金戒指1枚、华为手机1部。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铁丝网、铁丝、湘LXXX**面包车等物证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等,证人唐某、陆某、黄某、胡某、李某、彭某、何某2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亲缘关系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烨平、曹海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烨平、曹海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二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得被害人叶某财物后,为灭口将叶某杀害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何烨平、曹海兵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抢劫中致袁某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何烨平虽主动供述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系自首,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终46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何烨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曹海兵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容
审判员 常朝晖
审判员 任能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慧聪
上一篇:袭警罪
凤翔县看守所地址|位置|电话|导航设置|乘车路线|微信号|律师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