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看守所地址|位置|电话|导航设置|乘车路线|微信号|律师会见
发布日期:2020-09-12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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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看守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蒲阳镇杨田周村西侧
电话:
国内知名刑辩律师郑贴侨电话微信 15201018555、13307315507
蒲江县看守所简介:蒲江县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蒲江县看守所律师会见:律师会见需向四川蒲江县看守所提交刑八(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初次会见要提交家属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
蒲江县看守所取保候审:(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三)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家属须知:
1、捞人的陷阱
当某人自称能"花点钱把关在里面的人通过关系捞出来"时,您千万不要相信,因为把在押人员放出来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是说一个人说了算,即使人真的被放出来,也是经过司法机关调查的结果,绝对不是"捞"出来的。其实每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的可能,以"捞人"为诱饵的"骗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收取了"打捞费"之后坐等结果,其实能被释放的人,是经司法机关查明他属于涉嫌犯罪证据不足的人,就算你不花一分钱,一样会释放。您看花这样的钱 是不是太冤枉了。
2、风险代理的陷阱
承诺先不收代理费用,等办完案子之后再收钱,与"捞人"的伎俩一样,实际上他们只是坐等案件结果,根本不会起任何作用。
3、明信片请律师的陷阱
您突然收到被关押的亲友的明信片,指名要求请人担任辩护人时,您要高度注意了,如果他以前不认识这个人,这种明信片十有八九是与您的亲友关在一起的提前释放的人搞的鬼,他们提前出来后和社会闲散人员相勾结,采取威胁的手段,诱使您的亲友给您写明信片委托律师,赚取高额的代理费,捞取好处。
4、办理取保候审的陷阱
很多人不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与实质,一位律师代为办理"取保候审"就是花点钱,找找关系,把羁押的亲友弄出来就什么事也没有了。而实际上,我国刑诉法对于"取保候审"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被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办理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不等于没事儿了。取保候审与逮捕都同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所以说办理取保候审后,也有可能被判有罪,也同样要坐牢。此外,在看守所办理取保候审,对外地 户口的犯罪嫌疑人的办理条件限制的更加严格。当然,对一些证据不足、一时又难以查清的案子经领导批准办理取保候审的也是有的。办理取保候审不成功不收费, 与风险代理的原理是一样的。
失足女将嫖娼时不幸死亡的嫖客之尸体丢弃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学X,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现住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X蓉,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X、陈X蓉犯侮辱尸体罪,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心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X、陈X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2月28日16时许,黄某某与被告人陈X蓉在蒲江县被告人陈学X经营的茶铺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因突发疾病死亡。当晚22时许,二被告人将黄某某尸体搬至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下段18号并丢弃在一垃圾房内。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陈学X、陈X蓉将他人尸体抛弃在公共场所,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尸体的尊严,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学X、陈X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8日16时许,黄某某与被告人陈X蓉在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下段30号被告人陈学X经营的茶铺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黄某某因突发疾病死亡。被告人陈X蓉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陈学X,陈学X让陈X蓉将房门锁上,等茶铺内没人时再处理尸体。当晚22时许,被告人陈学X提议将黄某某的尸体运出去丢弃。后二被告人将黄某某尸体运至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下段18号并丢弃在一垃圾房内。经鉴定,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心脏疾病急性发作死亡。
另查明,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陈学X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蒲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4900元。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陈X蓉因卖淫被蒲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4900元。二被告人在行政拘留执行结束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郑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学X、陈X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X、陈X蓉将他人尸体抛弃在公共场所,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尸体的尊严,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被告人陈学X、陈X蓉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学X、陈X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二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学X、陈X蓉犯侮辱尸体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学X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陈X蓉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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