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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怎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3-01-09 16:33:23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玉市监处罚〔2022〕342号



当事人:玉环健梅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1021MA2G8B6Y5H

住所(住址):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新村27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某梅因当事人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09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柯丽娜,金相腾为办案人员。

2022年8月30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环健梅食品店经营场所内的芹菜进行抽检。2022年9月20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检芹菜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2JF0831059),抽检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受委托人田梅英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2JF0831059)及玉市监检鉴结【2022】107号检验结果告知书。经询问调查田梅英,复制涉案证据,查实当事人有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25平方米,为小食杂店,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15公斤芹菜,进货价格为6元/公斤,以10元/公斤的价格零售。上述批次芹菜在2022年8月30日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了上述批次芹菜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芹菜15公斤,共计货值150元,违法所得按货值计为15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2JF0831059)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芹菜的事实;2.现场笔录2份、玉环健梅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田梅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冬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违法事实;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3.田梅英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细节及无法提供供货凭证及供货商信息。    2022年11月0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玉市监罚告〔2022〕3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性质:当事人玉环健梅食品店销售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芹菜,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系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金额较少、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甲拌磷项目严重超过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上述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鉴于当事人(此处填入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此处填入具体内容)。处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550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银行地址:,账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此处填入具体内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