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男子出资10万给女方买房?分手后法院判得4.8万元
发布日期:2017-09-22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新疆晨报讯(记者 王宗萍 通讯员 冯程程 )一对恋人分手本是要相忘于江湖,却因为一套房子, 在分手两年后对簿公堂。
47岁的陶路是石河子人,2012年底陶路在上网聊天时,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张丽,两人在网上聊得火热,见面之后很快就发展为恋人关系,并且开始了租房同居生活。
2014年4月,陶路出资10万元首付,以张丽的名义在石河子购买住房一套,并且每月给张丽1800元用于偿还住房贷款。2015年5月,同居了两年半的陶路与张丽矛盾重重,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俩人分手开始了各自的新生活。
与张丽分手后的陶路,多次向张丽索要当初的购房款均遭到了拒绝,于是陶路通过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这套住房。
近日,石河子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通过社区以及社区居民的证言证词,证实陶路与张丽曾经是同居关系, 陶路向法庭提交与张丽的聊天记录,以及向张丽支付住房贷款的转账凭证,也证实了陶路曾多次向张丽支付住房贷款。
目前房屋在张丽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张丽名下的这套住房,也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对陶路与张丽同居期间的这套共有住房进行平均分割,根据法院调查发现, 截止2016年9月,该住房已还款31108元,尚余123891元未还, 房屋的市场估价是22万元,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张丽支付陶路房屋补偿款11万元;因房屋尚有贷款123891元未还,该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应平均承担,每人61945元,房屋归张丽所有,与张丽给付陶路的11万元补偿款相互折抵后,张丽还应该给付陶路48054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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