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钢结构公司和邵阳某公司建设厂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湖北某钢结构公司和邵阳某公司建设厂房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市**区中北路24号龙源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 欧阳**。职务:该公司董事长,电话:027—87***168 传真:027—87***336.
委托代理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贴侨律师,联系电话:18907390038.
被告:邵阳市**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市**县大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不详,电话,0739—51***29,传真:0739--51***39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18620。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4451.8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6年3月29日和2006年10月30日和被告签订了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工程的单价、施工的时间、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的验收标准、方式及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等。该两个合同的总价款为68934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展开施工,按合同的约定将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即在2006年5月25日和2006年11月28日将合同工作全部完成。施工完成后,原告即要求被告按合同验收和支付余款,但是被告不跟原告办理验收和结算余款。被告在支付了560000元工程款后,时至今日还剩余118620元没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是被告以工程质量没验收和质量有问题为借口迟迟不将余款结清。期间原告也派人到被告处查看实际情况,其实不是原告的责任,而是原告工程下面的地基和墙体塌陷所致,不是原告的工程本身质量的范围,即使不是自己的责任,但是原告还是给被告搞了维修,但是被告还是不肯将余款结清,原告没办法解决了,只得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履行义务了。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工程完成后,及时要求被告验收,但是被告迟迟不肯验收,根据《**金属拱形波纹屋顶施工合同》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双方协商自屋顶竣工之日五日内为验收期,如屋顶竣工七日内甲方任不组织验收,则视同甲方已经认可屋顶验收合格。因此,甲方的不验收行为根据双方的约定视为合格,再则,如果不合格的话,被告就要及时要求主张权利,如:要原告提供合格的工程、赔偿损失、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等等,但是被告没这样做,而是自原告工程竣工后就一直使用该工程,原告催款时就说质量不合格,个中缘由明白人都可以看的出来。根据《银河金属拱形波纹屋顶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被告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9-11-26
附录:一、本诉状一式三份。
二、证据目录:
三、违约金计算清单:
二、证据目录:
证据名称和
序号
是否
原件
份
数
页
数
拟证明事实
备注
1、工商营业执照
否
1
1
主体资格
2、法人资格证明
否
1
1
主体资格
3、公司变更登记
否
1
2
主体资格的变更
4、第一份合同书
否
1
5
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双方约定
5、第二份合同书
否
1
6
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双方约定
6、07年催款函
否
1
1
对欠款的催收诉讼时效的中断
7、08年催款函
否
1
1
对欠款的催收诉讼时效的中断
8、邮局回执
否
1
1
对欠款的催收诉讼时效的中断
9、被告回函
否
1
1
对欠款的催收和对方拒绝的借口及诉讼时效的中断
10、用材试验报告
否
1
4
工程用材合格和工程质量合格
11、施工项目管理卡
否
1
1
工程用材合格和工程质量合格
12、已付款清单
否
1
1
被告已付款项
三、违约金计算清单:
1、 第一个合同余额47800元,计息开始时间2006年6月1号,计算至2009年12月31号。计息时间为42个月,利率为0.756%,利息为15177.46元
2、 第二个合同余额70820元,计息开始时间2006年12月1号,计算至2009年12月31号。计息时间为36个月,利率为0.756%,利息为19274.37元
(1)+(2)=344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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