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的劳动关系如何归属
发布日期:2017-11-07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案例:
小王于2012年7月起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装饰工程项目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其间,由小王自行招用他人完成项目的内容,其招用人员的工资数额均由小王发放,具体工作安排及管理均小王负责,某建筑公司不定期以工程款名义向小王支付部分费用。之后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庭审中小王主张,其自2012年7月起即开始向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动,该建筑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则主张,双方属于承包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小王与某建筑公司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小王工作内容亦属于某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但小王在某建筑公司工作自主性较强,并无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获得报酬的周期及标准均不固定。
仲裁委认为,小王要求与某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小王的请求。
解析:
对于建筑行业“包工头”与建筑公司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的问题,主要存在如下区别:
(1)劳动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动为目的,承包关系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2)承包关系履行中发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劳动关系履行中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动的用人单位承担。
(3)承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有独立性,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听从指派、安排。故本案中,“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于承包关系。
对于承包人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的关系,讨论认为:
如果承包人管理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则应认定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由承包人直接招聘发放工资,且承包人本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则认定承包人与其招聘的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由承包人直接招聘发放工资,且承包人本身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则认定承包人与其招聘的人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于承包人与用人单位本身的关系,不应轻易否决承包关系。
此外,目前对于当前一些特殊主体、特殊行业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产生分歧的问题。如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社会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服务人员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关系等,经过讨论都有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上一篇:停发退耕还林款纠纷案
景德镇市工程施工律师事务所排名(工程施工律师事务所10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