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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2-10-28 13:36:32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案例

甲公司与张某通过微信就家具订购买卖合同事宜达成一致,约定由张某向甲公司购买家具一套,价款2.3万元,款到发货,由张某自行联系运输车辆,双方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在张某将2.3万元家具款支付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将全部货物交付给了张某联系的运输公司,并取得了运输家具单证。但在运输的途中,因运输公司驾驶员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张某按约交货。现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2.3万元货款。那么,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延伸解读

《民法典》第 607 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甲公司与张某未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对交货地点也未协商达成补充意见,并且双方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负担没有约定。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完成了现实交付,全面而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07条第2款的规定,在甲公司将家具交给运输公司时,家具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张某承担。因此,甲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须返还 2.3万元货款。

甲公司将家具交给运输公司时,张某就取得了家具的所有权,现因运输公司的行为导致张某的家具遭受损害,张某可以以家具遭受损害为由,请求运输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