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晋平与黄某果人身损失案申诉状
发布日期:2018-02-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何晋平,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下岗职工,住邵阳市**区高庙社区第5组。
被早诉人黄某果,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邵阳市**区102仓库。
申诉请求:申诉人因不服2007年8月23日邵阳市**区人民法院(2006)双法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特申请再审,并判令被申诉人按八级伤残另赔偿申诉人伤残补助金 31000 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已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2006年10月15号,被申诉人黄某果雇佣申诉人从邵阳至杭州进行往返运输驾驶。19号下午4点左右,在杭州下村由于车后轮陷入坑中,被申诉人指挥申诉人用千斤顶欲把车顶上来,结果车下压致申诉人当场晕迷。经医院诊断,造成申诉人1、L2椎体压缩性骨折;2、L2双侧横突骨折,L1棘突骨折;3、右内踝骨骨折。24日,申诉人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5日**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双法民初字第710号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诉人牌号为湘K00934的货车。
2007年8月23日,**区法院作出了(2006)双法民初字第710判决,并于10月9日生效。确定被申诉人应赔偿申诉人损失共计67273.67元,扣除已付的31832.74元,被申诉人尚欠35440.93元未付,诉讼费2450元由被申诉人承担。10月10日申诉人向**区法院申请执行, 11月8日向被申诉人送达了(2007)双法执字第137号执行通知书。申诉人满怀希望,希望自己一年来的痛苦能在物质上得到些许安慰。但突然风云变幻,2008年4月8日,**区法院向申诉人送达了(2007)双法执字第137号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理由是被申诉人无执行能力。申诉人百思不得其解,被申诉人被保全的财产湘K00934号大货车不翼而飞。后经反复查询才得知,早在申诉人起诉后不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担保,也没有通知申诉人的情况下,**区法院(法官承办一直无法得知)就违法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放走湘K00934号大货车。这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这使申诉人不禁想起了庭审中的不公正待遇(详见第二点),对本案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极大怀疑。
二、原审法不采信更客科学的鉴定书,而采信明显有重大瑕疵的鉴定书,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严重失实,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前,**区法院曾委托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情作出了邵中兴司鉴所(2006)临鉴字第615号司法鉴定书。申诉人不服,自己委托了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情作出了邵人司鉴所(2007)临鉴第S064号司法鉴定书。两份鉴定书对申诉人的伤情分析和医院的诊断结论几乎完全一致,即本申诉书第(一)点中的第1、2、3项。但结果是邵中司所第615号鉴定没有对第(二)项伤情作出鉴定,而法院恰恰采信了这伤鉴定结论,认定申诉人为玖级伤残。真正事实应如邵人司鉴第S064号鉴定书所示:根据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1项、第2项、第3项分别构成玖级、玖级和拾级伤残,根据3.5项规定的晋级原则,综合评定为捌级伤残。原审法院应按8级伤残另加判赔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000 元。
综上所述,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更望支持申诉请求为感。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何某苹2010年7月1日
违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何晋平,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下岗职工,住邵阳市**区高庙社区第5组。
被申请人邵阳市**区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王建明,该院院长
请求确认**区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违法。
事实与理由:2006年10月15号,黄某果雇佣申请人从邵阳至杭州进行往返运输驾驶。19号下午4点左右,在杭州下村由于车后轮陷入坑中,指挥申请人用千斤顶欲把车顶上来,结果车下压致申请人当场晕迷。经医院诊断,造成申请人1、L2椎体压缩性骨折;2、L2双侧横突骨折,L1棘突骨折;3、右内踝骨骨折。24日,申请人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5日**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双法民初字第710号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牌号为湘K00934的货车。
2007年8月23日,**区法院作出了(2006)双法民初字第710判决,并于10月9日生效。确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损失共计67273.67元,扣除已付的31832.74元,尚欠35440.93元未付,诉讼费24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0月10日申请人向**区法院申请执行, 11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2007)双法执字第137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满怀希望,希望自己一年来的痛苦能在物质上得到些
许安慰。但突然风云变幻,2008年4月8日,**区法院向申请人送达了(2007)双法执字第137号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理由是被申请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百思不得其解,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湘K00934号大货车不翼而飞。后经反复查询才得知,早在申请人起诉后不久,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担保,也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区法院(法官承办一直无法得知)就违法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放走湘K00934号大货车。这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区人民法院私自解除依法查封的湘K00934号大货车的行为严重违法,造成了申请人判决款项不能执行到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特请求确认**区人民法院解除湘K00934号大货车措施行为违法。
此致
申请人:何某苹2010年7月1日
渎职侦查请求书
:
我叫何晋军,男,46岁,双请区高庙社区第五组村民。因对**区某些法官非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给我造成重大损失。故怀疑他们涉嫌滥用职权,请求依法查处,还我公道。
事实与理由:2006年10月15号,黄某果雇佣申请人从邵阳至杭州进行往返运输驾驶。19号下午4点左右,在杭州下村由于车后轮陷入坑中,指挥申请人用千斤顶欲把车顶上来,结果车下压致申请人当场晕迷。经医院诊断,造成申请人1、L2椎体压缩性骨折;2、L2双侧横突骨折,L1棘突骨折;3、右内踝骨骨折。24日,申请人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5日**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双法民初字第710号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牌号为湘K00934的货车。
2007年8月23日,**区法院作出了(2006)双法民初字第710判决,并于10月9日生效。确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损失共计67273.67元,扣除已付的31832.74元,尚欠35440.93元未付,诉讼费24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0月10日申请人向**区法院申请执行, 11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2007)双法执字第137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满怀希望,希望自己一年来的痛苦能在物质上得到些许安慰。但突然风云变幻,2008年4月8日,**区法院向申请人送达了(2007)双法执字第137号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理由是被申请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百思不得其解,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湘K00934号大货车不翼而飞。后经反复查询才得知,早在申请人起诉后不久,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担保,也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区法院(法官承办一直无法得知)就违法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放走湘K00934号大货车。这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区人民法院私自解除依法查封的湘K00934号大货车的行为严重违法,造成了申请人判决款项不能执行到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特请求依法查处**区人民法院解除湘K00934号大货车措施行为违法。
此致
请求人:何某苹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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