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成与***物流有限公司案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8-02-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某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房**县***镇梅神村3组209号。
被上诉人:**县***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县**镇新辉路。
法定代表人:李**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邵东县人民法院(2010)邵东民初第490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邵东县人民法院(2010)邵东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劳动关系,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捏造法律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邵东县***物流有限公司按照邵东县托运行业的惯例,根据路途远近及货物性质、路况等因素确定每台运货车的运费,因此,原被告没有签定合同”。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未举出证据,不知一审法院是如何查明和认定该事实的。
二、一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错误
2008年5月1日上诉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伤后住院治疗,治疗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所驾车辆当即由被上诉人控制、掌握和使用。车辆行驶证系车辆所有的唯一合法随车同行凭证。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是上诉人所有,无法以行驶证佐证该车系谁所有。该举证责任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而不能由上诉人承担。故一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明显错误。
三、一审判决推理错误
一审判决根据捏造的法律事实做为大前提,根据大前提论证推出小前提,最后根据小前提“同时从邵东县托运行业的通常做法,其货物均由社会车辆运输,各承运车辆均非各托运站所有。因此,被告周某成主张其所驾车辆系原告邵东县***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不予采纳。”得出结论。该逻辑推理显然错误。
四、一审判决代行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诉的救济途径及权利,混消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和权利。
2009年4月9日邵劳工伤认定(2009)2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调查核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认定为工伤。工伤的认定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劳动关系的成立市劳动局已调查核实。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劳动能力进行评定,劳动关系的形成与否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无关。再次邵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当事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已阐述及论证的非常清楚。
如果一审判决能够成立,则等于否定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否定了工伤认定设置的必要性,也剥夺了劳动局的行政权利。同时,更等于支持用工单位藐视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和职责。
综上所述,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更望判如所请。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员法院
上诉人:周某成
20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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