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发布日期:2017-12-22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付的债务,购买、专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在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是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
具体的说有以下三种情形:
a. 当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b. 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返还责任。
c. 当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第一种情况。在法院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如该侵权行为系为了家庭利益或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比如出租车司机因交通事故需进行赔偿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比如打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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