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候约定房产归女方,拆迁时该拆迁款归谁?
发布日期:2016-11-20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 丈夫领走拆迁费怎么办?
【案件称述】刘女士系邵阳市某单位职工,因为感情原因和丈夫协议离婚,离婚时候双方约定丈夫龙先生的的意见集体宿舍离婚时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双方都没有居住在盖房子里面,房子租给了别人居住。 2010年10月,刘女士从别人口中得知,她那协议归她所有的房子纳入拆迁范围,很多人都领取了阵地拆迁补偿款,明年要全部拆掉该房子,刘女士便找到了征地拆迁办,该拆迁办是城市建设委员会的下设单位,专为该拆迁征地成立的。当刘女士问到自己的房子时候,拆迁办的说该房子的拆迁款等都已经发放,查看发放的对象为刘女士的前夫龙先生。为此刘女士和拆迁办发生纠纷,刘女士请律师起诉了拆迁办的筹建单位城市和建设委员会。
【法官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是公司分配给龙先生的集体宿舍,虽然龙先生与刘女士在离婚时约定将该房屋给刘女士,但在龙先生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前,公司并未将承租人更名为刘女士,拆迁办按照公司提供的名单与龙先生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无不当;刘女士如存在损失,可以另行起诉向龙先生主张权利。判决驳回刘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龙先生与刘女士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拆迁单位土地储备中心有没有约束力?
离婚协议属内部约定,对外不具约束力,这位女士起诉拆迁单位,明显就是主题不对,白白浪费诉讼成本。正确的做法直接起诉前夫,要求返还拆迁款。
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法律充分尊重离婚当事人的意愿,故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和约束。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性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不能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或者加重他人的义务,否则对他人没有约束力。这就是所谓的只有对内效力,没有对外效力。好比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不能凌驾于国际法上面啊。
本案中,刘女士与龙先生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诉争房屋归刘女士所有,但该约定是他们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也就是说,只对其双方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能强加给第三方,即对土地储备中心没有约束力。那么,本案中刘女士是否白白地损失了一套房屋呢?不会。根据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龙先生的房屋归刘女士所有,这份离婚协议对二人皆有约束力,尽管龙先生已经取得了拆迁补偿款,刘女士依然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另行起诉,要求龙先生返还这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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