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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约定的“分手费”,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日期:2022-10-17 17:16:32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分手协议,通常发生在无配偶者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婚外同居的两种情况下。具体指未婚男女恋爱同居,或是已婚者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分手时协议约定或者出具欠条承诺支付一定的“分手费”,作为“青春损失费”或精神补偿金,以结束同居关系。分手协议并非单纯解决情感问题,还有对经济纠纷、抚养子女事宜的处理。未婚同居是一种社会现象,现行法律的态度是既不禁止也不提倡。无配偶者解除同居关系的分手协议,如系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已婚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因婚外情达成的分手协议确定的“分手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法律支持他人与已婚者之间达成的“分手费”式债权债务,就伤害了合法婚姻配偶的感情和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有配偶者因婚外情实施赠与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果赠与的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无论是未婚同居还是婚外同居,分手协议中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探视权的约定,一般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