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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法律上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22-10-17 17:18:41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男女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有可能会陷人两难境地。一方在房产证上没有名字,极可能不是共同产权人;双方在房产证都上有名字,结婚不成时分割难。一般情况下,非产权人一方的出资款性质有三种情况:
1.借款。一方将钱款出借给恋人,帮助恋人购房,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准备用于婚后共同居住生活。
2.赠与。一方将钱款无偿赠与恋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不明。
3.共同出资购房。双方均有购房意向,出资均系以购房为目的。

根据上述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如产权人主张借贷关系,出借方可要求返还。
产权一方提出系借钱购房,因恋爱关系,碍于情面未出具借据,出资方可要求如数返还。
2.产权人主张赠与关系,若无证据证明,不成立赠与关系。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双方应有明确的“无偿给予”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方能形成赠与的基础,达成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成性合同。因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以及单务性,产权人提出出资款为赠与时,出资人不认可的,若无书面证据,录音视频资料、手机信息以及证人证言证明确为赠与,出资人可主张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若产权人举证证明对方曾明确表达过赠与,一旦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受赠方可以不返还接受赠与的钱款。

3.共同出资购房的认定。

购房时,非登记产权人一方出资时以文字或影音资料明确表示购房意向,且购房出资接近购房总价款比例的一半或一半以上,明显具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共同出资购房。形成共同出资的房产,没有约定共同共有的,视为按比例共有。恋爱双方分手时,可以协商归一方所有,并按出资比例补偿另一方市场价值以显示公平。
综上所述,男女恋爱期间出资购房,如有明确约定出资为借款、赠与、共同出资时,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借贷、赠与或出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