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8907390038

谁能送养未成年人?

发布日期:2022-11-10 20:07:5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一天,某民政机关送养登记的地方有四组人排起了队,一位工作人员在对他们进行预登记。

第一组是一位老大爷带着一名十一二岁的小男孩。老大爷说:“这孩子叫小赵,他爸爸妈妈出车祸去世了,我是小赵的爷爷,也是他的监护人。我年纪大了,身体不好,照顾不了他了,所以想送养他。"

“哦。”工作人员记了下来,没有说什么。

第二组是一位二十几岁的姑娘带着一名七八岁的小姑娘。姑娘说:“我是福利院的老师,这是我们福利院的小钱,我是按照院里的安排来送养她的。”

工作人员点点头,继续往下一组走去。

第三组是一位坐在轮椅上的中年男子带着一名五六岁的小男孩。中年男子说:“这是我儿子小孙,他妈前年去世了。我是三级残疾,干不了活,家里也很困难,无力抚养他,没办法,只好送养他了。”

工作人员叹了口气,欲言又止。

工作人员走向了第四组,这组是一位愁眉苦脸的老奶奶带着一位三四岁的小姑娘。

老奶奶介绍道:“这是我孙女小李,她的爸爸妈妈都得了精神分裂症,孩子一直由我带着。可是她爸妈这两个疯子老来"祸害’孩子……"老奶奶边说边撩起小李的衣服,孩子身上都是伤痕。

工作人员被震撼了,刚想安慰下小李和她奶奶,一位怒气冲冲的老妇人突然跑了过来。

排在第一组的小赵叫了声:“外婆。"

老妇人冲过去,拉起小赵的手,大声对老大爷说:"亲家,我有退休金,我愿意抚养孩子,我不同意送养他!您监护不了,我来!"

请问:小赵爷爷、小钱所在的福利院、小孙父亲、小李奶奶都可以作送养人吗?

 

律师解答

小赵爷爷、小钱所在的福利院、小孙父亲、小李奶奶都可以作送养人。但小赵因有抚养义务的外婆反对送养,无法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 1094 条为【送养人的范围】条数、第 1095 条为【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条款、第 1096 条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条款。

    依据《民法典》第 1094 条、第 1095条的规定,第一组,小赵是父母双亡的孤儿,小赵爷爷依法取得小赵的监护权,他可以作为小赵的送养人。第二组,福利院属于儿童福利机构,故其可以作为小钱的送养人第三组,小孙母亲去世,父亲重度残疾,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小孙的父亲可以作为小孙的送养人。第四组,小李父母均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他们有暴力行为,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小李的身心健康,小李奶奶作为小李的监护人可以送养小李。这种情况下包含了两个条件:(1)父和母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的任意一种;(2)父母有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此处强调要有危害未成年人的举动或倾向,且达到严重的程度。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依据《民法典》第 1096 条的规定,小赵的爷爷作为孤儿小赵的监护人送养小赵,应当征得有义务抚养小赵的外婆的同意。现在,小赵的外婆不同意送养小赵,作为监护人的小赵爷爷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那么就应当确定小赵外婆担任小赵的监护人。

 

    律师提示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在该子女发现地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

    2.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还需要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表态,表态可亲自到场表态或者提交有效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