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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失公平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2-11-18 19:53:48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例

七十岁的李秀音,无儿无女,孤身一人,从企业退休后就身体一直不太好,隔三差五的看病吃药,平时也没什么存款。老伴去世后给她留下一套价值 300 多万元的三厅的房子还算值钱。

因为担心年纪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差,身边又没有一个人照顾,看到周围不少上了年纪的独生老人和一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家庭服务公司照顾日常生活觉得也不错,她也经人介绍,跟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该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家庭服务公司给李秀音雇请住家保姆照顾她的日常生活,每月给付她生活费2600元,承担她所有的医药费,帮她买墓地,负责处理她的丧葬事宜。她去世后,这套厅的房子遗赠给家庭服务公司。

协议签订后,家庭服务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十过去了李秀音病重,分外思念自己唯一的亲人--生活在外地的弟弟李秀棋李秀棋不忍看到病入膏肓的姐姐独自去世,为了陪伴姐姐最后的时光,搬来与姐姐李秀音同住,并和家庭服务公司请的保姆一起照料李秀音三个月后,李秀音与世长辞。

李秀音去世后,李秀棋一直居住在姐姐的房屋内,该房屋市价已经有500余万元。家庭服务公司多次要求他腾房,他均拒绝搬出。家庭服务公司向李秀棋出示了遗赠抚养协议,李秀棋并不不认可。他认为该公司为自己姐姐支付的所有成本最多也就100万元,却获得了市价500余万元的房子,很不公平。他认为自己是李秀音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且尽到了扶养义务,应该由自己来继承这套房屋,家庭服务公司为李秀音支付的所有成本他都愿意承担。多次交涉无果后,家庭服务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依照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该房屋。那么,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

《民法典》第1158条为【遗赠扶养协议】条款。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或遗赠,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嘱或遗赠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 1158 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扶养人必须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言外之意,即禁止自然人与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为继承人一般都对该需要扶养的自然人有赡养、扶养或抚养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再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名义额外受益。此外,与《继承法》(已失效)相比,《民法典》将扶养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充,扶养人可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并不限定组织的性质。

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家庭服务公司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