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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春运 交警同行 | 典型事故案例曝光[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25-01-30 12:25:35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交通事故猛于虎”在关乎生命安全的交通法规面前容不得我们有片刻的疏忽更不许我们有半步的跨越宝丰公安交警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教训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避免悲剧发生案例一   2024年12月15日14时30分许,郭某亮驾驶豫D5XXX6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汝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商酒务镇皂角树村路口处时,与由王某芳驾驶的SLANE牌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郭某亮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芳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案例二2024年12月8日16时40分许,郭某奇驾驶雅迪牌电动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前营乡杨庄村路口北侧路段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苏某军驾驶的豫DEXXXM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郭某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郭某奇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军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2024年12月29日11时20分许,张某森驾驶豫D-0XXX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沿宝丰县香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闹店镇前桥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军驾驶的平顶山-C18XXX6号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军及平顶山-C18XXX6号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柳某枝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森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军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2025年01月01日19时30分许,党某强驾驶陕E-CXXX5号(鲁RXXX3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前营乡马庄村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郭某伟驾驶的珠峰牌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郭某伟、珠峰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郭某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党某强驾驶机动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伟、郭某军无责任。案例五2024年11月13日23时30分许,王某旭驾驶平顶山C08XXX5号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沿宝丰县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光花园东侧路段时,与由张某欣驾驶停放在道路北侧的豫D-8XXX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旭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旭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欣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