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强与何和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8-02-03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民 事 诉 状
原告钟某强,男,汉,19**年1*月*9日生,住**县**镇大*村2组13号。
被告何和新,男,汉,19**年1*月*1日生,住**县**镇大*村2组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造医药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300元,误工费15000元,法医鉴定费450元,伤残补偿金4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其他费用3000元,共计66250元。
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雇用原告为其砍伐树木,报酬为70元/天。2009年10月26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严塘镇长朱山为被告砍树时,树被架空未着地,原告在砍断树尖时,树尖戳伤了左眼部。当时感觉视物不清,伤后到各医院治疗,未见好转。期间,原告多次自己或通过村镇领导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10年3月4日,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构成7级伤残。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更望判如所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钟某强
2010年3月20日
钟某强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及目的
张/份
备注
1
身份证
主体资格
1/1
2
伤残鉴定书
七级伤残
4/1
3
证人证言
戳伤经过
6/1
4
法医鉴定费
支付鉴定450元
1/1
5
车票
交通费用270.5元
27/1
6
医药费发票
医疗费1536元
42/1
7
病历
伤情
18/1
8
村委会证明
戳伤经过
1/1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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