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莎强奸罪法律意见书(代理受害人一方)
发布日期:2018-02-12 00:00:00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法律意见书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接受彭某许的委托,就彭某某被彭某莎性侵一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时候参考;
第一:案发时受害人彭某某才刚满14周岁,其认知能力不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同。
受害人彭某某出生于1998年8月31日,而案发时间是2013年8月31日凌晨,当时受害人还在读初二。法律之所以将和未年满14周岁的人发生性行为作为强奸来处理,就是考虑到为年满14周岁的人认知能力有限,不能保护自己,因此规定不管是否取得未年满14周岁人的同意,只要和未年满14周岁的人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了强奸。该案中受害人刚好年满14周岁零八个月多点,其认知能力还无法和一般人的认知能力相比,在这个时候要求她做出一般人的反抗是太不合情理,如果没有做出和一般人的反抗就视同情愿是否太牵强。该案中只能结合未年满14周岁和一般人对待这种事情的处理方式综合其他行为综合判断,才可以还原一个案件的真相。
第二、被害人已经做出了反抗,只是反抗没有剧烈而已。
在公安的调查中,证实犯罪嫌疑人脱被害人裤子的时候,被害人是不准犯罪嫌疑人脱的,但是犯罪嫌疑人却仗着力气大,强行脱了被害人的裤子。这个时候还要结合被害人的心里和认知能来判断被害人是否出于自愿还是半推半就的同意,首先被害人的心里认为这犯罪嫌疑人和堂哥是一起的,反抗是没有用的,甚至可能受伤害,所有在这个时候不敢叫,或者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当时的心里来说,受害人是不愿意和犯罪嫌疑人发生性行为的。在从认知能力来看,如果是一般人,一定知道怎么保护自己,这时候大吵大闹,或者大叫,犯罪嫌疑人都不会得逞,原因就是在被害人刚年满14周岁,还无法要求她具备常人的认知能力。
第三、从事发后被害人的所作所为,可以侧面应征她当时是不同意的。被害人的事后反应可以从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口供得到应证。事发后被害人疯狂的往外面跑,不怕冷,不顾一切往外跑,这说明什么,说明这件事给他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如果是半推半就的话,她是不会有这个反应的,如果是愿意的话,更不可能有这个反应,也就是出于上面两种情况,受害人绝对不会有这个反映,只是藏在心里了。
第四、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早有定论,不存在什么争议。
在典型的案件中就有酒店强奸案,一个男的在半夜中发现一个女的来到他床上,揭开被窝睡到他身边,这个男的见这样的好事情来了,就顺手做了,结果天亮了,这女的发现这男的不少他丈夫,立即报警,结果是这位男的被判处强奸罪,该案中,男子借用女子的认知错误和他发生了性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受害人彭某某同样属于认知错误,只是那位女子认为那男子就是他丈夫,而实际不是。而彭某某认为因为他们是一伙的反抗没有用因此没有反抗,怎么说就是彭某某自愿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了。
综上所述,被害人由于认知能力还未到成人,产生错误认识导致没有剧烈反抗,只做了部分反抗,实际彭某莎的行为是受害人不愿意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彭某莎构成了强奸罪,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郑贴侨律师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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