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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方银案件看猥亵儿童罪的量刑与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24-10-21 16:36:05    来源于:  http://www.xlaw8.cn/

  “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中,被告人唐方银因对未满14周岁的多名儿童实施猥亵行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案揭示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严峻形势,以及对性侵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唐方银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如何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及认罪态度?对于猥亵儿童罪的法律适用及量刑,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以下将深入剖析此案,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以及法律在此类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被告人唐方银因猥亵儿童罪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唐方银在南充市高坪区多次利用放学时间,趁女生不备,对未满14周岁的多名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他被指控在公共场所采用抓下身的方式猥亵四名儿童。唐方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虽有坦白情节,但考虑其犯罪事实和性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附法院判决书】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03刑初70号

  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方银(绰号“聋子”),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1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必胜,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四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方银犯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方银及其辩护人宋必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方银多次在南充市小附近放学时间段,趁女生不备,快速抓女生下体进行猥亵,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唐方银在南充市高坪区小(新校区)外斑马线与人行道交界处,对该校六年级学生唐某(女,2008年8月13日出生)采用抓下身的方式实施猥亵;同日18时10分许,唐方银在高坪区年级学生易某琪(女,2007年9月12日出生)采用抓下身的方式实施猥亵。2019年11月27日12时15分许,唐方银在高坪区邮政储蓄银行附近对高坪七小六年级学生林某怡(女,2007年9月16日出生)采用抓下身的方式实施猥亵,后又对南充市白塔中学初一学生吕某琳(女,2007年5月25日出生)采用抓下身的方式实施猥亵。同时查明,唐方银在2019年11月19日下午放学时间段及2019年11月27日中午放学时间段,在高坪区生吕某(女,2008年7月17日出生)及其妹妹进行搭讪跟踪;2019年11月19日18时20分,唐方银在南充市高坪区,对高坪七小四年级学生赵某欣(女,2010年5月25日)进行搭讪和强行牵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方银对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多名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方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方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没有强行牵赵某欣的手,是她自己过来牵的手,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唐方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没恶意,是因戒毒后产生的精神恍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方银多次在南充市高坪区附近,利用放学时间段,趁女生不备,快速抓女生下身进行猥亵,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9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唐方银在南充市高坪区外斑马线与人行道交界处,对南充市高坪区第一小学六年级学生唐某(女,2008年8月13日出生)采用抓下身的方式实施猥亵;同日18时07分许,被告人唐方银在南充市高坪区年级学生易某琪(女,2007年9月12日出生)采用抓下身的方式实施猥亵。2019年11月27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唐方银在南充市高坪区年级学生林某怡(女,2007年9月16日出生)采用抓下身的方式实施猥亵;随即又对南充市白塔中学初一学生吕某琳(女,2007年5月25日)采用抓下身的方式实施猥亵。

  另查明,被告人唐方银在2019年11月19日下午放学时间段及2019年11月27日中午放学时间段,在高坪区年级吕某(女,2008年7月17日)及妹妹吕某进行搭讪、跟踪;在2019年11月19日18时11分许,被告人唐方银在南充市高坪区年级学生赵某欣(女,2010年5月25日)进行搭讪和强行牵手。

  另查明,被告人唐方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方银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沈某雪、马某、赵某欣、赖某祺、吕某、李某艳、唐某、文某、吕某、彭某、邹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易某琪、林某怡、吕某琳的陈述与辨认笔录,证人赖某祺、李某艳、赵某欣、吕某、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方银的供述与辩解,移动基站轨迹情况说明,视频监控说明,情况说明,强制戒毒记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方银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抓下身的方式猥亵四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方银到案后,虽然在公安机关未如实供述罪行,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方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唐方银的辩护人建议判处其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与被告人唐方银的罪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唐方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方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欧阳林

  人民陪审员  刘永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诗雨

  【总结】

  被告人唐方银因在南充市高坪区多次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唐方银利用放学时间,采取抓下身的方式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虽然唐方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和情节,未采纳辩护人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